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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售房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2026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我们围绕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整理了典型案例,帮助大家更好读懂民法典。本期为系列第二篇:监护人擅自将失能老人的唯一房产出售,这份买卖是否有效?
案例介绍
失能老人周某突发脑梗后无法行走、无法辨认身边的人,因其早已离婚、独子已去世,法院于2022年8月指定周某的哥哥为监护人。其哥哥在获得监护权仅11天后,就以“替周某支付医疗及看护费用”为由,将周某名下唯一房产出售。 买房人在购房前从未实地看房,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的儿媳和孙女腾房。周某的儿媳阿芳向法院申请撤销周某哥哥的监护人资格,但因未取得监护人资格且证据不足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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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阿芳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检察院通过调查核实发现售房款并未用于周某的治疗及生活,周某哥哥的行为涉嫌侵害周某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遂依据民法典“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后改判,为周某守住了房产。
案情解析
本案适用民法典第35条第1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失能老人作为特殊弱势群体,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监护人制度本应是保护其权益的法律屏障,但在实践中可能被滥用为侵害工具。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清售房款去向,认定监护人违反法定职责,依法提出抗诉并获法院采纳,切实维护了失能老人的财产权益和生存保障,为同类涉老监护纠纷提供了重要参照。
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局 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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