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86岁老人入住养老院,在一次由院方组织的“膳食管理委员会”会议上,老人突发脑溢血,经抢救后长期昏迷,家属认为,养老院未经监护人同意让老人参会、未及时送医,索赔16万余元,养老院辩称,老人系自愿参会行使监督权,发病后已尽到合理救治义务。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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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前1年的5月,时年85岁、患有高血压等基础疾病的吕惠老人,在女儿吕瑾的陪同下,与百龄帮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养老服务合同,入住其运营的福龄颐养院。
根据合同,老人每月支付6350元,享受三级护理服务,并缴纳了8000元押金。入住前提交的体检报告明确提示,老人需“注意休息,控制情绪,避免激动”。
吕惠老人是一位热心且责任心强的长者,8月份,他就曾手写建议,认为养老院应建立“食堂膳管会”等长效监督机制。
同年10月,养老院张贴通知,进行新一届膳食管理委员会长者代表换届选举,遵循自愿原则,吕惠经推选成为委员之一。
根据院方要求,委员需每月25日参会,代表其他老人就膳食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在年底的一次会议后,老人还手写了会议简报。
事发当年5月,双方续签了一年服务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养老院在老人突发危重疾病时,有义务及时通知监护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
事发当日下午,每月一次的膳管会例会照常举行,会议以茶话会形式进行,气氛平和。根据事后调取的监控,会议于15时许开始,吕惠老人在会前自行准备了书面发言稿。
会议期间,老人曾与他人互动,未见异常。16时23分左右,会议结束,老人起身时突然感到不适,无法站起。
送医后,医院诊断结果为“右侧丘脑出血破入脑室”,病情危重,虽经救治,老人仍长期处于昏迷状态,家属为此支付了巨额医疗费、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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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吕惠家属将百龄帮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6万余元,核心观点如下:
1.养老院违反合同及体检报告要求,在未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额外“委派”老人担任膳管会委员,并要求其准备普通话发言稿,长时间的会前准备和会议导致老人情绪激动、过度疲劳,诱发脑溢血。
2.事发后,未及时呼叫120,也未提供正确药品(如针对脑出血,使用速效救心丸可能不当),且工作人员无合法执业资质,未陪同送医,延误救治。
3.老人参与膳管会工作,有助于养老院提升管理、参与评星,双方构成帮工关系,养老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养老院则坚决抗辩:
1.设立膳管会系依法保障老人监督权,老人自愿参选委员是行使合同赋予的“批评建议权”,并非院方强加的义务。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事事经监护人同意。
2.未要求准备稿子或说普通话,会议过程平和,无争吵,会议无不当。
3.已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初步救治(测血压、给药、吸氧),并立即通知家属。因家属要求“等到场再决定”,才未立即叫120,整个过程未明显延误病情。
4.合同附件《安全责任书》《入住长者潜在意外风险告知书》已明确告知心脑血管疾病突发风险,且约定因此导致的损害养老院免责,家属已签字确认。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养老院不属于违约指派任务。
性质是权利,非义务:参与膳管会,监督膳食并提出建议,是合同明确赋予老人的权利,也是《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所鼓励的,目的在于改善老人自身的生活质量。
无须监护人同意:签约时老人神志清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决定是否行使其民事权利(如参会),合同中的“监护人”更多是紧急联系人,非法定监护人。
无强制要求证据:无证据证明院方要求老人准备书面稿或说普通话,老人自行准备,是其责任心强的体现,会议视频显示进程平顺,无激烈争执。
因果关系不足:脑出血根本原因为自身疾病,在无证据证明会议存在不当诱因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养老院同意或安排其参会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
2.养老院已采取合理救治措施。
现场处置无不当:鉴定意见确认送入医务室前的措施无明显不当,养老院非医疗机构,不能以执业医师标准要求其工作人员。
送医决策合乎合同:合同约定,养老院初步判断后应通知家属,若家属拒绝到院或要求观察,养老院可在能力范围内尽诊疗义务。
本案中,院方在初步处置后即联系家属并建议送医,家属要求“到场再决定”,院方等待家属的十余分钟是合理的。
时间衔接紧凑:从发病到送医,整体时间线紧凑,未见无理拖延,家属到场后才叫120,是尊重家属决定的体现。
3.免责条款有效:合同及附件中关于“自身疾病所致损害免责”的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养老院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4.不构成帮工:老人参会的根本目的是维护自身及集体权益,而非单纯为养老院提供无偿劳务,不构成法律上的帮工关系。
综上,养老院在老人发病前后的行为,均未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法院判决驳回老人家属提出的全部赔偿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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