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2日傍晚,贵阳的暮色还未完全沉落。
都溪林场住宅小区的篮球场上,5岁的小璇刚放下书包没多久,正和几个小伙伴追逐嬉笑。下个月就是她的6岁生日,再过一个暑假,她就要背上新书包去上小学一年级了。
但一切,在两匹马闯进小区的那一刻戛然而止。
小璇的母亲熊女士闻声冲下楼时,看到的已经是女儿被马拖拽着消失在树林尽头的残影。“妈妈跑不过马,好绝望”——这句话,让每个读到新闻的人都心头一紧。
![]()
近日,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已对马匹饲养人何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这起看似偶然的悲剧背后,藏着哪些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的法律问题?今天,我想从专业角度和大家聊聊。
一、为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很多网友可能会问:马受惊了跑进小区,饲养人也不是故意的,为什么会被刑事立案?
刑法上的“过失”,从来不等同于日常用语中的“不是故意的”。
根据《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过失”,刑法第15条有明确定义——包括两种形态: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危害结果却没有预见;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放到本案中来看,何某的行为非常典型地具备了“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
何某约60岁,养马已有两三年,马匹用于在林场周边景区供游客骑乘收费。他将马匹饲养在距离居民楼仅约30米的山坡简易马舍里,小区后方甚至没有围墙。事发当日,他仅仅依靠地钉将马拴在小区外的空地上。连日降雨导致土质松软,地钉稳固性下降,无人在场看管的马匹受惊后挣脱束缚,径直闯入小区。
作为一个有着两三年养马经验的成年人,何某应该知道马是大型动物,受惊后力大无比、速度极快,单靠一根地钉根本无法确保安全。他也应该知道,养马的地方紧挨着居民小区,一旦失控,后果不堪设想。但他仍然选择了一个最简陋的方式——地钉加无人看管。这就是典型的“已经预见可能出危险,却轻信能够避免”。
更令人心痛的是,据家属了解,此前已有居民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养马存在安全隐患,但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这意味着,这个“定时炸弹”其实早就埋下了,只是没有被拆除。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结果犯,即必须有死亡结果的发生才能构成。法医鉴定结论确认小璇“符合勒颈致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死亡”,这一严重的后果与何某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警方的刑事立案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二、从烈犬案到惊马案:一个越来越清晰的司法信号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因饲养动物致人死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明显增多,司法态度正在趋于严厉。
2025年8月,高某在羊场内饲养三只大型烈性犬,饲养期间已多次扑倒、咬伤他人,但他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某日,一只狼狗从笼底空隙逃出,将路过的马某撕咬致死。高某竟辩称“人是狗咬死的,我没罪”。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主审法官的说理非常值得注意:高某作为正常成年人,应当预见大型烈性犬疏于监管会发生咬死他人的现实危险,仅因为以往犬只“只是扑倒咬伤、赔钱了事”的经验,就以为只是小事、未引起足够重视,因疏忽大意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这恰恰是刑法意义上的过失。
对比两起案件,有一个共同点令人深思:饲养人事前并非对危险一无所知,而是选择性地低估了风险。 何某明知连日降雨、地钉不稳,仍然无人看管;高某明知烈犬多次伤人,仍然不加防范。这种“明知有隐患、却心存侥幸”的心态,正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核心表现。
判决,释放了一个清晰有力的信号:饲养动物不是纯粹的私事,当你的管理失责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安全时,刑事责任绝对不会缺席。
三、民事责任:一条更明晰的维权路径
在刑事责任之外,小璇的家属还有一条独立的、法律依据更为充分的维权路径——民事侵权赔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45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个无过错责任原则,意思是:不管饲养人有没有过错,只要你的动物造成了损害,你就要承担责任。唯一的免责事由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本案中,一个5岁的孩子在小区篮球场正常玩耍,显然不构成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
进一步看,《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何某仅在小区外的空地用地钉拴马,无人看管,显然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完全符合该条的适用条件。
家属可以主张的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为抢救支出的医疗费等实际费用。虽然再多的赔偿也无法换回小璇的生命,但这至少是法律给予受害者家属的最后一道救济。
四、那些被“小事化了”的预警,才是最沉重的追问
写到这里,有一个细节让我久久不能平静。
很多人可能会本能地为饲养人说一句话:他就靠这两匹马谋生,也不是故意的,为什么要坐牢?
我能理解这种同情心。但我想请大家和我一起思考一个更深层的问题:一个人的谋生方式,是否应该以他人的生命安全为代价? 何某靠这两匹马赚钱养家,这份生计当然值得尊重。但这份尊重的前提是,他必须尽到管理者的责任——把马养在安全的马厩里、用足够牢固的方式拴系、确保它们不会伤害到任何人。当他选择用最廉价、最简陋的方式养马,实际上是把巨大的安全成本转嫁给了整个小区。这是一种令人遗憾的“风险外溢”——把一个人的生计,押注在所有人的侥幸之上。
不是所有悲剧都是“命不好”。当养马的地方紧挨着没有围墙的小区、当拴马的工具只是一根随时会松脱的地钉、当居民反复投诉却无人回应——悲剧就不再是纯粹的意外,而是一连串被忽视的危险信号最终叠加成的不幸。
五、写在最后
这篇文稿写到最后,我想回到“普法”这件事本身。
法律不是万能的,它不能挽回已经逝去的生命,也抚平不了父母心中永远的伤痕。但法律能做的是:告诉每一个人,你的自由是有边界的;你的每一个选择,都可能牵动他人的命运。
何某可能从来没有读过《刑法》第233条,但法律不会因为你不懂就不追究你的责任。这就是“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的深层含义——法律也不宽容那些对他人的安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人。
但愿这起用生命写成的警钟,能让更多人意识到:你在生活中的每一个安全选择,不只是在保护自己,更是在守护那些毫无防备的孩子。 那只飞奔的惊马拖行的不仅是一个5岁的生命,更是我们这个社会在公共安全管理上必须深刻反思的沉痛一课。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