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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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仍返聘务工,工作中受伤却被社保部门以“已退休、领养老待遇”为由拒付工伤待遇。
那么,已领取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李某英诉沐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中明确:
已领取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若用人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观点简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就包括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故根据该规定,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也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大关键规则:
1. 项目参保突破退休限制:人社部发〔2016〕29号文明确,已领养老待遇人员,用人单位按项目参保缴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 参保即享待遇,不问劳动关系:项目参保是建筑行业特殊保障方式,无需存在劳动关系,缴费后受伤即应享工伤待遇;
3. 养老待遇与工伤待遇并行不悖:领取养老金不影响工伤待遇,社保部门以“退休”拒付属法律适用错误。
法定核心规则:分情形认定
1. 一般情形:未参保,不享工伤待遇
已领退休待遇人员返聘,用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
- 与单位属劳务关系,不认定工伤;
- 受伤按人身损害赔偿,由单位按过错担责。
2. 特殊情形:项目参保,全额享受工伤待遇
已领退休待遇人员,用人单位按项目参保缴费(建筑、市政等工程常用):
- 因工受伤可正常认定工伤、评残;
- 享受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 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劳动关系终止相关)。
周军律师提醒:已领取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按项目参保缴费的,因工受伤并认定工伤后,依法享受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核心待遇。劳动者受伤后应及时走工伤认定流程,遇社保部门不当拒付,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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