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家里人被定性为传销头目抓了,是不是只能等着判刑?”
这是我在处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下简称“传销罪”)案件时,听到家属问得最多的一句话。在很多人的固有认知里,只要进了传销的“局”,就是板上钉钉的犯罪。
大错特错。
在刑事辩护的实务中,传销罪看似“铁证如山”(有层级图、有转账记录),但实际上,无罪辩护的空间往往隐藏在商业模式的底层逻辑和证据链的细微裂缝中
今天,就结合办案经验,为大家深度复盘传销罪无罪辩护的四大“黄金路径”。
路径一:釜底抽薪——击破“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
这是目前最高阶、也是最彻底的无罪辩护思路。
根据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传销罪必须具备“骗取财物”这一核心特征。如果一个商业模式存在真实的经营内核,它就不具备诈骗的本质,自然不构成传销罪。
我们要像侦探一样,从以下三个维度去“找茬”:
1.商品是“道具”还是“硬通货”?
有罪逻辑:成本200元的手环卖3000元,或者售卖的是毫无价值的“虚拟币”、“原始股”。这种价格严重背离价值,商品只是掩盖非法集资的道具。
无罪辩点:如果涉案产品是真实的市场流通货,有正规的增值税发票、物流发货单,且定价处于市场合理区间(有同类竞品可对标),那么这就是正常的商品交易,而非诈骗道具。
2.利润来源是“拉人头”还是“卖货”?
有罪逻辑:公司的收入全靠新会员缴纳的“入门费”,用后来者的钱发前人的利息(庞氏骗局)。
无罪辩点:审查资金流向。如果会员的奖金实质是公司从商品销售利润中划拨的“市场推广费”,且资金池与商品销售款有清晰界限,这就属于市场经济下的营销行为,而非刑事犯罪。
3.是否存在“静默消费者”?
无罪辩点:如果案卷中存在大量购买产品后未发展任何下线、且有持续复购记录的真实消费者,这就证明了产品的回购率是建立在“用户体验”之上,而非为了维持“会员资格”。这直接否定了“拉人头”的唯一性。
⚖ 路径二:正名定性——死磕“团队计酬”与“拉人头”的界限
法律明确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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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实务中,很多案件混淆了“团队计酬”与“拉人头”的界限。这是辩护的重中之重:
看计酬依据:上线赚钱,是因为下线卖了货(业绩提成),还是仅仅因为下线交了钱(人头费)?
看退出机制:合法的团队计酬通常允许退货、退出自由;而传销骗局往往限制人身自由、难以退货,或者通过囤货深度套牢参与者。
辩护策略:如果能证明当事人的收益主要挂钩于“团队总销售额”,而非“直接或间接推荐的新会员数量”,即便模式上有瑕疵,也应由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而非公安机关立案抓人。
路径三:数据清洗——打掉控方核心证据《专项审计报告》
在绝大多数传销案件中,涉案金额和人员层级都依赖一份《专项审计报告》。
这份报告往往水分极大,是辩护律师必须攻克的堡垒。
一旦审计报告被推翻,控方的指控体系就会崩塌。我们通常从以下角度切入:
1.剔除“虚假人头”:很多平台为了冲业绩,存在大量“一人多号”、“测试账号”或并未实际缴费的“僵尸粉”。这些都不应计入法定的“30人”立案标准。
2.剥离“经营流水”:审计报告常将平台总充值额等同于“传销资金”。我们要坚决主张扣除用于实际商品交易、服务提供的部分,还原真实的涉案金额。
3.切断“不当关联”:审计报告常将团队整体业绩简单叠加至个人头上。必须依据“直接性”原则,剔除当事人脱离组织后下线继续发展的人员,以及当事人无实际管理关系的间接层级。
实务经验:很多案件经过申请重新审计后,涉案金额大幅核减,甚至因人数不足30人或层级不足3级而撤销案件。
️ 路径四:主体切割——否认“组织者、领导者”身份
传销罪只抓“头目”,不抓“喽啰”。但什么是“头目”?
剥离“虚名”:不要被平台赋予的“总代”、“合伙人”、“董事”等头衔吓倒。如果当事人只是被动参与、被动发展下线,没有参与制度设计、没有决策权,本质上就不是组织者。
界定“劳务人员”:如果当事人只是受雇佣从事技术维护、财务转账、行政管理的打工者,并未参与传销利润的分成,仅领取固定工资,那么他属于劳务性工作人员,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是一场商业逻辑、财务数据与法律适用的综合博弈。
如果家属不幸卷入此类案件,切记不要盲目认罪。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查阅卷宗,从商业模式定性、电子数据审计、人员层级梳理等细节入手,往往能找到通往自由的“黄金突破口”。
法律不保护非法的暴利,但法律也绝不会冤枉一个正当商人。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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