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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生态环境法典与民法典衔接规则与实务要点专题讲座,切实提升大理市人大干部、人大代表及相关单位依法履职、生态监督、法治护航生态文明建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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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上,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郭文丽律师围绕《生态环境法典》与《民法典》衔接规则协同与实务要点展开讲述。从两大法典,两种路径开始,详细讲解了主体义务的衔接:三大领域的细化、权利救济的衔接、解决公益诉讼与损害赔偿衔接不畅问题、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问题、解决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调难问题、构建协同并重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框架等法典当中的核心内容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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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培训,让参训者充分认识两部法典衔接对法治大理、生态大理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全市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工作者及相关单位深刻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生态保护、环境侵权责任承担、公益诉讼等领域的制度关联、适用衔接,把学习成果转化为立法精准度、监督实效性、履职专业性,聚焦大理市生态痛点难点,以法治力量守护好大理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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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市苍山分局、市洱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各乡镇人大主席;双廊基层立法联系点、湾桥古生基层立法联系点信息员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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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郭鹏昌 吴志 杨睿光(实习)
编辑:杨润婷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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