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3日中午,叶某某在吃午饭期间饮酒。饭后,他驾驶鄂SC***2小型轿车由均川镇往厉山镇方向行驶。14时06分许,当车行至随县S264省道59公里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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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在进一步核查中发现,叶某某并非初犯。2023年2月5日,他就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二大队查获并处罚。此次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最终,叶某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严厉处罚,两年内也无法驾驶机动车。
5月20日,叶某某被送进拘留所执行拘留,在踏进拘留所大门前后悔不已。
来源: 随县公安
编辑/整理:钱伟 出品:随州派(随州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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