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部对我国集装箱企业反垄断刑事指控评估和应对
任雁冰,15902025918
摘要
本文是接受南华早报杨婧老师采访后所写,相关问题由杨老师提出,我在回答这些问题过程中形成本文。之前美国政府对我国海事产业的法律调查仅限于贸易法下301调查,当前对我国集装箱企业和个人提出的反垄断刑事调查又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为了保护我国集装箱产业发展,维护我国企业和个人的正当权益,有必要对此刑事指控进行全面评估和拟定应对措施,包括(1)美国司法部和美国法院在后续程序、管辖和实体方面可能的举动;(2)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当之处;(3)我国在当事企业和个人、国家机关、法学学术等三方面的应对建议。
关键词:集装箱制造;反垄断调查;反制措施;法学自主性;海洋产业法
美国司法部当地时间19日通告称,四家全球最大的集装箱制造企业(注:中集集团、胜狮货柜、寰宇物流、新华昌集团)和七名企业高管被控串谋限制全球几乎所有标准干箱的产量并操纵其价格,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中集集团昨天20日公告表示已知悉上述指控。
一、从程序上看,美国司法部及美国法院后续措施可能包括:
(一)刑事诉讼文书送达
一般来说,美国司法部或美国法院会向受刑事指控的企业、个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但因我国与美国之间尚不存在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不具备直接送达的条件,美国无法直接送达。另外美会出于事先保密的考虑,也不会事先送达,保持高度的隐秘性。
(二)对相关人员进行事先抓捕,包括下列3种情形:
1、如相关人员进入美国本土的,美国司法部门将直接实施逮捕;
2、如相关人员进入美国盟友国家的,美国会事先将相关人员信息提供给其盟友国家,在相关人员进入该盟友国家后,由其先行逮捕,然后通过引渡制度交给美国审判。
3、在相关人员抓捕程序上,一个极端例子就是美国以委内瑞拉总统马杜罗违反美国刑法为由通过军事入侵进入委内瑞拉抓捕马杜罗。这在本案中并不现实。
(三)财产保全
为了对相关企业和人员施加更大的压力,美国法院可能会在审判前对相关企业和人员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1、美国法院可能冻结相关企业和高管在美国的资产;
2、美国法院可能冻结相关企业和高管在美国之外的美元账户。
二、在管辖上存在的两方面问题
(一)属人管辖问题
美国司法部和美国法院是否具有对我国集装箱企业和高管行使反垄断刑事管辖权,存在很大问题:
(1)不存在这方面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美国的国内法规定具有单边性;
(2)美国这方面涉外法如何规定、解释和适用存在模糊性,存在司法程序“武器化”问题;
(3)基于前面两点,我国有权对美国采取反制性甚至威慑性、惩罚性措施。
(二)事项管辖问题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美国司法部指控的事项是我国集装箱企业关于集装箱生产的安排。这属于我国企业的产业和市场决策,不属于美国法律的管辖事项。
相反,假如一国产业和市场决策属于另一国法律管辖事项,那么我国法律自然也有权对美国企业此类事项进行涉外管辖。因此,这种法律和做法将严重扰乱世界贸易秩序,显然是不合理的。
更准确讲,这是一个国际产业和市场事项,而非法律事项。换句话说,面对他国产业和市场决策引起的问题,美国和其他国家可以采取相应的产业和市场决策来应对,从而赢得市场竞争。
三、在实体问题上,初步估计存在的问题有:
(一)事实问题
首先是美国司法部主张的事实是否属实,目前无法确定。
其次是美国司法部虽然没有主张但密切相关的事实有哪些,比如美国港口和集装箱产业在相关期间是否进行了产业升级和提升运营效率等。
最后是相关期间全球集装箱产业的市场竞争态势,也就是说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也有权通过市场竞争发展自身集装箱产业,促进全球集装箱市场发展。
(二)法律问题
1、美国谢尔曼法的适用对象问题
此问题是美国谢尔曼法是否适用于我国集装箱产业的企业、个人,或者说我国集装箱产业的企业、个人是否有义务遵守美国谢尔曼法。
我的答案是否定的,一国集装箱产业属于一国经济主权范围,另一国可以通过国际市场竞争来取得竞争优势,但无权干涉,不论是通过政治途径,还是单边的国内涉外法途径。
2、美国谢尔曼法的解释和事实适用问题
考虑到以上先决性问题,这一问题本身就不应存在。假设存在此问题,美国法院将具有较大裁量权,在美国遏制我国海事产业的大背景下,在美国政治正确、媒体和文化传播的有形和无形影响下,形成不由自主的“内心确信”,最终作出对我国企业和个人不利的裁判,将美国法律和司法作为遮羞布,滥用法律,使法律武器化。
从法哲学维度上看,这也正是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蕴含的一条从“美国优先”的撒泼式观念(“抽象法”)到“内心确信”(“道德”)再到司法制度(“伦理”)的法的精神现象学路径。
四、假如美国法院定罪,后续经济赔偿问题。
假如美国法院定罪,不排除美国本土的集装箱客户会借用该刑事判决在美国法院起诉我国相关公司寻求经济赔偿,给这四家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
五、我国的应对建议
(一)我国相关企业和个人方面在法律技术上的应对建议
为保护自身在美国或其盟友国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面对美国司法部和美国法院的刑事指控需自行考虑和决定如何应对,及时委托律师出具专业咨询意见,运用适当的法律技术在美国法院对美国司法部提出程序、管辖和实体等各方面抗辩,争取获得美国司法部撤诉裁定;未获撤诉的,则争取无罪判决。
(二)我国国家方面在政策、立法和执法上的应对建议
我国应通过相应政策、立法和执法,采取适当的反制措施,包括:
1、通过外交途径要求美国美国司法部撤诉;
2、如美国司法部拒绝撤诉的,我国应依托现实经济基础并努力发展更高的经济基础,拟定反制措施甚至威慑性或惩罚性措施,一旦触发实施条件,即开始施行,保证使美国企业、个人承受对等或更严重的不利后果,对美国政府和法院施加压力。
(三)我国法学学术方面的应对建议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我国应从法哲学、法律理论等法学学术上进行积极应对,通过法的自主性进行自我授权。
1、在法哲学维度上:
(1)揭示和论证美国这次刑事指控的法的精神现象学路径,即“美国优先”和“遏制中国发展”的观念(“抽象法”) – 美国司法部和美国法院的“内心确信”(“道德”) – 美国法院对我国企业和个人作出不利的司法判决(伦理)。
(2)指出美国这次刑事指控的法的精神现象学路径是错位的和无效的,即本案的根本原因是美国及其盟友在国际集装箱产业上的衰退和市场竞争失利,对此美国或任何国家应通过国际集装箱产业的市场竞争来解决,而不是通过法律上的打压来解决,这不过是缘木求鱼。
(3)在自主性上,本案显示美国在国际集装箱产业竞争中已丧失了产业的自主性,正在试图通过刑事指控来寻求法的自主性。相对来说,我国在国际集装箱产业竞争中取得了产业的自主性;面对美国刑事指控所具现的法的他主性,我国也有权寻求打破这种法的他主性,对其进行适当反制,从中建立我国的法的自主性,而不应顺从美国的法的他主性,那将导致我国的法的自主性丧失,同时损害我国国际集装箱产业以及海洋产业发展,客观上形成一种法的自残性。
2、在法律理论上:
针对国际集装箱产业及其所属国际海洋产业发展事项,对下列法律理论问题进行系统和深入论证:
(1)管辖和受理问题
一国的国际集装箱产业以及国际海洋产业发展属于一国经济主权范围,他国可以采取相应产业政策、立法和做法进行国际竞争,而不属于另一国司法管辖和受理事项。
同时一国的国际集装箱产业以及国际海洋产业企业、个人也不属于另一国法律适用对象和司法管辖对象。
(2)程序问题
一国司法和执法机关无权对他国的国际集装箱产业以及国际海洋产业个人在本国进行逮捕或通过盟友国家扣留后引渡,也无权对前述企业、个人在美国的财产和美元资产进行冻结和执行。
(3)实体法问题
美国在本案中试图适用美国谢尔曼法对我国集装箱企业、个人提出刑事指控,这就需要将此法放在国际集装箱产业市场竞争和发展的现实情境中进行解释和适用,而不得脱离这种现实而进行抽象的解释和适用,这种对国内的涉外法进行抽象解释和适用以强制约束外国企业、个人的做法属于法律霸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逃避本国集装箱产业政策和法律失败责任的表现,而后者才是本案根本的内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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