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男子午夜时分去足浴推拿,突遇当地警方检查,警方调查后认为,男子已谈好要给女方300元,属于情节较轻的PC行为,故对其处500元罚款,事后男子不服起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龙岩市中院)
事发当晚23时50分许,漳平市公安局巡特警反恐大队民警在执勤过程中,发现漳平市一家足浴推拿店中的人员有违法嫌疑,于是进入店中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警方在一楼发现陈妙、占丽(女)、李某(女)、曾某等人,认为店中的四人涉嫌卖淫PC,并对四人进行人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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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楼现场搜查完毕后,警方经询问,陈妙、占丽之前在二楼包厢,就让两人回到二楼包厢,并给两人拍摄照片,在现场检查完毕后,传唤四人至漳平市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询问。
6天后,警方以笔录形式,向陈妙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陈妙拒绝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
次日,警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发当晚0时许,陈妙与占丽在足浴推拿店谈好一次300元(未支付)的价格进行卖淫PC。
陈妙与占丽正准备发生关系时,被民警查获,陈妙的行为已经构成PC,以上事实有陈妙、占丽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随后,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决定对陈妙处以罚款500元,处罚执行完毕后,陈妙对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提出以下理由:
1.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警方在询问过程中未全程视频记录;存在逼供、诱供;对自己未作辨认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前未对自己进行告知也未听取申辩;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就预收500元。
2.行政处罚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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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妙、占丽的询问笔录中,多处陈述在二楼房间准备发生关系时被查获,与执法记录仪记录的两人在一楼被查获的事实存在明显不一致。
双方谈好300元交易价格的事实,除两人陈述外,也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两人的询问笔录不具备充分证明力,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陈妙的上诉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二是行政处罚证据是否充分,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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