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守住耕地红线,就是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底线。2026年5月11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5月18日起正式施行。
木石刑辩作为聚焦刑事辩护领域的公众号,今天我们团队重点拆解《规定》中涉及的刑事领域核心条款,结合辩护实务,解读非法占用耕地相关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罪数适用、宽严情节等关键要点,为律师辩护、当事人避险提供专业参考,也为群众普及相关刑事法律。
一、明确定罪边界:哪些行为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规定》第11条则更进一步,清晰界定了非法占用耕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是对刑法相关条文的细化,也是刑事辩护中判断“罪与非罪”的核心依据,具体包括5类情形:
1. 非法占用耕地实施建房和其他设施建设,且建筑物、构筑物已形成,或基础/底层结构完成、地基施工完毕、基坑开挖完毕/基础桩基本施工完毕(此处明确了“建成”的认定标准,在辩护中可重点核查建筑物的建设进度是否达到入罪门槛);
2. 非法占用耕地实施建窑、建坟、挖湖造景等工程建设的;
3. 非法占用耕地实施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耕地行为的;
4. 非法占用耕地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等,造成耕地严重污染的;
5. 其他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并造成耕地毁坏的情形(兜底条款,辩护中可结合实际行为是否“造成毁坏”展开抗辩)。
辩护关键点:并非所有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其核心在于“改变用途”且“造成耕地毁坏”,二者缺一不可。若仅临时占用、未破坏耕地种植条件,或未达到法定数量标准,可主张不构成犯罪。
二、入罪门槛量化:多少耕地会被追究刑责?
《规定》第12条明确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入罪标准,且区分了永久基本农田与其他耕地,量化标准清晰,是辩护中“罪与非罪”的重要抗辩点:
1. 非法占用并毁坏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2. 非法占用并毁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10亩以上的;
3. 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按相应标准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标准的;
4.2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一半以上的(屡教不改加重处罚,辩护中可核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关联性)。
特别提示:对于黑土地,两高曾联合发布【规范速递】“两高”刚刚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从严惩处盗挖、滥挖、污染黑土地等犯罪行为,应当从其规定(辩护中需重点核查耕地类型,区分永久基本农田、普通耕地、黑土地的不同标准)。
三、罪数竞合:一行为触犯多罪,如何定罪处罚?
实践中,非法占用耕地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规定》第13条明确了竞合适用规则,这是刑事辩护中“重罪变轻罪”的重要切入点:
违反刑法第342条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辩护关键点:若当事人同时涉及多个罪名,辩护律师可结合各罪名的量刑标准,争取按处罚较轻的罪名定罪,降低量刑幅度。例如,非法占用耕地挖砂,同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需对比两罪量刑,选择更有利的辩护方向。
四、宽严相济:哪些情形从重处罚,哪些可从宽辩护?
《规定》明确了非法占用耕地犯罪的从重、从宽情节,直接影响量刑,是量刑辩护的核心要点,需重点关注:
1
从重处罚情形(3种,辩护中需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该类情节)
1.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理决定后,仍继续实施相关行为的;
2. 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若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需数罪并罚);
3.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若同时构成行贿罪,需数罪并罚)。
2
从宽处罚情形(辩护核心突破口)
《规定》第16条明确:实施非法占用耕地的犯罪,行为人积极进行修复治理,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具体从宽幅度: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辩护关键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可引导当事人积极开展耕地修复工作,提交修复证明材料,以此作为从宽处罚、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重要依据,这是此类案件最有效的辩护思路之一。
五、特殊主体追责:单位犯罪+职务犯罪怎么罚?
《规定》针对单位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作出明确规定,辩护中需区分主体身份,精准抗辩:
1
单位犯罪
《规定》第14条明确:单位实施非法占用耕地的犯罪,依照本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双罚制)。
辩护关键点:对于单位犯罪案件,可重点辩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范围,排除无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
职务犯罪
《规定》第17条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耕地领域的职务犯罪追责规则,核心要点:
1. 对耕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2. 徇私舞弊,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情节严重的,以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3. 实施上述职务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辩护中可核查受贿与上述职务犯罪的关联性,争取从一重罪处罚)。
六、其他关键细节(辩护必看)
1. 数量累计计算:多次实施非法占用耕地的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2年内多次实施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辩护中可核查是否存在“已处理”情形,排除不应累计的数量);
2. 移送处理:对于实施非法占用耕地相关行为被不起诉、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七、刑事辩护核心总结(实务干货)
结合《规定》内容,针对非法占用耕地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可从以下5个核心方向展开辩护,精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 罪与非罪辩护:核查行为是否“改变耕地用途”并“造成耕地毁坏”,是否达到法定入罪数量标准;
2. 罪名辩护:针对罪数竞合情形,争取按处罚较轻的罪名定罪;
3. 量刑辩护: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从宽情节(积极修复耕地),排除不当从重情节;
4. 主体辩护: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明确责任人员范围,排除无关人员追责;
5. 证据辩护:核查耕地性质、占用数量、毁坏程度等关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来源:木石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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