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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汝城法院一审宣判非法采矿案,7人团伙作案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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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56期】

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切实守护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5月20日,汝城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当庭对7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7000元至5000元不等,对退出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7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该案的公开宣判,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严打非法采矿、守护绿水青山”的鲜明态度,为辖区群众敲响警钟。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底,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发与被告人张某林联系商议盗采钨矿,两人商量好由王某发联系四人来汝城县与张某林、张某(两人系父子)一起到汝城县延寿瑶族乡某矿洞内盗采钨矿,出售的钨矿按三、七分成,其中张某林占三成,其他六人共占七成,这六人的获利再平均分配。2026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发联系被告人王某龙、王某何、李某平、戴某月到汝城县与张某林父子汇合,七人在未办理相关采矿手续的情况下,一同到汝城县延寿瑶族乡大蒲矿区某矿洞盗采钨矿,张某林负责在外接应并将盗采的钨矿进行销售,其他六人则进矿洞内实施盗采。后七人分三次盗采钨矿共390余公斤,总计销赃获利10.8万余元。其中张某林非法获利3.4万余元,王某发、张某、王某龙、王某何、李某平、戴某月各自非法获利1.2万余元。案发后,7名被告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7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参与作用、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钨矿属于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是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开采、交易。近年来钨矿价格上涨,不少人受利益驱动,无视国家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铤而走险。该案中7名被告人获实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全额追缴,彻底打破“非法采矿赚快钱”的幻想。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应当牢固树立矿产资源保护法治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采矿、收购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摒弃侥幸心理,严守法律底线,共同守护好国家宝贵的矿产资源。


下一步,汝城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用好手中审判“利剑”,始终保持高压“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法治力量严守环境资源安全底线,全力守护一方绿水青山!


「供 稿」温木兰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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