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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民法典》
中的“医”靠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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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 民法典宣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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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今天,就重点了解一下其中与医疗卫生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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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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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这些你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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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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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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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医疗损害责任”亮点解读
在《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专门设有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共11条,包括以下亮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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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明确医疗损害责任
归责原则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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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二: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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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三:紧急情况下救治授权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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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四:明确诊疗义务标准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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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五: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注: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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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六:病历资料的填写保管
与查阅复制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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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七: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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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八:维护医疗秩序
保障医务人员权益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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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让《民法典》为我们的健康保驾护航!
来源:徐汇疾控卫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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