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判决:司法鉴定意见存合理怀疑,法院不予采信
【主编简介】唐青林律师,深耕商业秘密2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出版三部商业秘密专业著作,办理多起亿元乃至近10亿级商业秘密大案,主办多起案件入选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典型案例。(商业秘密保护热线: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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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是认定技术秘密和损失数额的关键证据。但鉴定意见并非当然采信,法院需审查检材来源是否真实、鉴定方法是否科学、损失计算是否客观。本案中,因鉴定检材存疑、利润计算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二审改判被告人无罪。
(二)本案例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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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定罪量刑的证据应当确实充分,且已经排除合理怀疑。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审理中,要注意审查技术鉴定材料的来源以及是否客观真实反映权利人的技术信息,对于营业利润的鉴定意见,要注意审查相关产品的成本、市场价格等基础性财务数据是否客观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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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汪某某系江苏某机械装备公司(以下简称装备公司)员工,劳动合同中包含保密条款。2011年4月,汪某某在出差期间未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并将其电脑上的技术图纸拷贝至U盘带至江苏某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公司),参与设计YQ3000-L型水平定向钻机。制造公司据此生产并销售了三台钻机。
二、公诉机关指控,经上海某中心鉴定,装备公司的280T非开挖水平定向钻机拥有六个商业秘密点,制造公司的YQ3000-L钻机侵犯其中两个秘密点,即“整机设计与技术集成”和“履带行走装置及其技术参数”。经盐城某鉴定所鉴定,给装备公司造成损失121万余元。汪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汪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装备公司不是涉案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涉案技术信息通过产品参展、观察即可获得,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证据不足;装备公司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鉴定检材来源不明,损失鉴定依据单方材料,结论存疑。
四、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汪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汪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工信部鉴定所依据的部分检材(技术图纸)标注的单位为湖北某有限公司,并非装备公司,检材来源及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损失鉴定方面,盐城某中心作出的履带总成价格鉴证(51万元)可能包含了动力系统,而秘密点不包括动力系统;且履带行走装置的利润率超过整机利润的50%,客观真实性存疑。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技术秘密成立,也不能证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入罪标准。
六、2016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汪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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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经验总结
在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深耕近二十年,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备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理论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师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业秘密专业著作:《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系统构建商业秘密司法实务与理论体系。作为长期奋战在一线的专业律师,其经办的多起案件具有标杆意义,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论功底与实战业务能力,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帮公司保护商业秘密、帮技术人员不踩红线,避免未来发生类似商业秘密诉讼,唐青林律师团队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权利人的建议:
1.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必须经得起严格审查。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时,应确保检材来源清晰、载体完整、能够与权利人产品实物对应。避免使用来源不明的图纸或标注其他单位名称的资料作为检材。
2.损失鉴定需基于客观财务数据。计算营业利润时,应提供真实、完整的成本数据、市场价格依据。鉴定报告中的利润率应与整机利润率相匹配,避免出现部件利润率超过整机的不合理情形。
3.完善保密措施,留存证据。在员工入职时签订保密协议,对技术信息采取加密、权限控制等措施,并保存实施保密措施的时间证据,以证明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已采取保密措施。
(二)对被告及潜在侵权人的建议:
1.积极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对鉴定检材的来源、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结论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特别是检材是否来源于权利人、是否包含公知信息、损失计算是否包含无关部分。
2.注意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只要对关键事实存在合理怀疑,即不能定罪。本案即因检材和损失计算存疑而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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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对司法实践的推进作用和意义
本案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推进作用:
1.重申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本案明确,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技术秘密的认定、损失数额的计算均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即使有鉴定意见,只要检材来源、鉴定方法、利润数据存在合理疑点,法院就应当不予采信,并作出无罪判决。这一规则强化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防止仅凭鉴定意见轻易定罪。
2.确立鉴定检材真实性审查的裁判规则
本案指出,鉴定检材的来源必须清晰、客观真实反映权利人技术信息。检材中若包含标注其他单位名称的图纸,或无法与权利人产品实物对应的,应当通过勘验等方式核实,否则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为司法实践中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提供了操作指引。
3.明确损失鉴定中基础数据的客观性要求
本案强调,营业利润的鉴定意见必须基于准确的成本、市场价格等财务数据。当部件利润率明显超过整机利润率、或价格鉴证可能包含无关部分时,该鉴定意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这有助于防止权利人夸大损失、不当入罪。
4.体现刑法谦抑原则,防止商业秘密罪泛化。
本案的裁判结果传递了明确信号: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适用应当审慎,不能将劳动争议、普通技术竞争轻易上升为刑事责任。对于技术秘密认定存疑、损失计算依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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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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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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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审理定罪量刑的证据应当确实充分,且案件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对于江苏某机械装备公司涉案履带行走装置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以及江苏某机械装备公司涉案损失数额是否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均存在一定疑点,尚不能满足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鉴于本案工信部鉴定中检材中有关技术说明以及技术图纸均未在之前上海鉴定中明确体现,且部分技术图纸的单位标注为湖北某有限公司,因此应当就江苏某机械装备公司的产品实物与上述检材采取对比勘验等方式,对上述检材的客观真实性作进一步核实,但本案中仅审查勘验了江苏某机械装备公司技术资料、江苏某机械制造公司技术资料以及江苏某机械制造公司产品实物,并未再就检材作相应核查。因此,本案中江苏某机械装备公司提供的部分检材的来源以及是否客观真实反映其技术信息仍存在一定疑点,难以排除相关合理怀疑,对本案工信部司法鉴定难以采信,并据此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江苏某机械装备公司涉案GD2800-L型水平定向钻机履带行走装置相关技术信息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汪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本案中,根据二审证据,盐城某中心作出涉案履带总成价格为人民币51万元(含增值税)的价格鉴证意见的客观性、准确性存在较大疑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并进而导致对以上述价格鉴证意见为基础作出的履带总成部件的营业利润数额无法采信。首先,根据涉案工信部鉴定内容,江苏某机械装备公司履带行走装置相应秘密点并不包括动力系统,因此即便涉案技术秘密成立,损失数额计算也不应考虑动力系统的相关利润。其次,二审证据中,盐城某中心工作人员任某某作证称,盐城市公安局委托该中心价格鉴证时,并未提供涉案履带总成的相关图纸及配件清单,该中心系依据委托单位提供的参数对外询价,履带总成的相关报价应该包括发动机。淮安某公司工作人员蒋某、浙江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某证言称,不包括动力系统的履带总成(主要含四轮一带、涨紧油缸、液压回转传动装置)的市场价格不超过40万元(含增值税)。
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盐城某中心就履带总成作出的51万元鉴证价格,不能排除包括动力系统价格。最后,根据盐城某鉴定所的两份鉴定报告,涉案水平定向钻机和其中履带总成的营业利润分别是403664.73元、211664.74元,在同时具有其他若干重要核心部件的情形下,作为水平定向钻机组成部件之一的履带行走装置利润率超过整机利润的50%,其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综上,鉴于原审判决关于江苏某机械装备公司的损失数额为人民币634994.22元的认定严重存疑,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江苏某机械装备公司的涉案损失数额达到刑法规定商业秘密犯罪50万元以上的入罪标准,出庭检察员的该项出庭意见、汪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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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汪某某侵犯商业秘密宣告无罪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刑终字第00012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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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拥有超26年法律服务经验,深耕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专注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控告、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搭建全链条法律服务,累计为近百起商业秘密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与非诉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拥有丰富的胜诉实战经验与办案业绩。
专业深耕与著作成果
多年来始终聚焦商业秘密实务研究与经验沉淀,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3部商业秘密领域专业著作:
(1)《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08年)
(2)《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2013年)
(3)《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2022年)
核心办案业绩
(1)经办某商业秘密案件取得2亿元判赔结果;2024年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该省年度判赔额最高案件;目前正在办理标的额10亿元的商业秘密案件。
(2)多起经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及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年度保护白皮书收录案例。
(3)代理原告的多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获得胜诉判决,多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支持的2倍或3倍惩罚性赔偿。
(4)代理被告的多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单位,取得无罪判决、检察院不予追诉的办案结果。
(5)协助多家企业完成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搭建全流程合规方案。
(6)唐青林律师成功代理亿元级商业秘密案,判赔金额成功压降90%
社会兼职
(1)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18-2023、2023-2028)
(2)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3)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4)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5)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
行业荣誉
(1)入围“2026 ALB中国法律大奖“年度知识产权律师大奖”提名
(2)入选IPR DAILY“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榜单
(3)2025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知识产权律师15强
(4)2025年度GCP知识产权专家30强
(5)2023年度GRCD中国合规大奖「知识产权合规年度律师」
(6)2024年度中国区LegalOne实力之星(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领域)
(7) LegalOne Merits (典范)奖获得者
(8)唐青林律师荣登LEGALBAND 2026年度“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知识产权诉讼领域)
商业秘密法律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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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29层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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