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有很多不同点,民事案件立案采用受理制度,只要证据材料表面齐全,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就会受理,并予以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双方地位平等,抗辩的空间比较大,原被告双方都有较大的机会获得胜诉结果。但是,刑事案件从立案开始就比较严格,侦查机关审查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才予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才提起公诉。
正常情况下,经办人都不会徇私枉法、公报私仇,因此,大部分刑事案件初步看起来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律师需要耗费巨大的时间、精力,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寻找无罪、罪轻的理由,让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认定越辩越明,也间接让经办人办案更规范、更守法。
毫不夸张地说,每一次辩护,都是绝处逢生。辩护律师努力的最好结果是让案件形势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案例1:W先生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31日13时,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到被告人W先生的办公室内,现场从W先生个人使用的铁皮柜内缴获仿真六四式手枪1支、六四式子弹90发。公安机关在被查扣的六四式枪支的保险按钮处擦拭子上提取到了生物成分,经过检测生物成分来自W先生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该案证据初步看起来,W先生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非常清楚,证据也非常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非常充分,W先生的辩护难度很大,辩护空间很小。辩护的成功“逆袭”需要刑事律师的经验、策略和极大努力。
最终这个案件辩护非常成功,法院认定W先生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成立。
案例2:B先生盗窃罪一案
公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5日20时许,被害人陈某到本市XX区XX路723号首层的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的ATM柜员机存款人民币4500元,后忘记按确认键就离开了银行,随后来该银行取款的犯罪嫌疑人B先生发现了该ATM柜员机有异常,就按了“取消”键,此时该ATM柜员机的放钞口打开,犯罪嫌疑人B先生就将ATM柜员机放钞口内的人民币4500元放进自己的裤袋里并离开该银行。2017年5月24日犯罪嫌疑人B先生被民警抓获。归案后,B先生对于偷钱的事实,供认不讳。看起来,B先生盗窃的犯罪事实已经证据确凿,辩护工作陷入困境。该案峰回路转的过程,取决于刑事律师的工作。
最终,辩护律师通过侦查实验等方法,证明指控事实错误,盗窃罪不成立。
案例3:X先生等人诈骗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X先生明知上游犯罪人员通过第三方支付账户收付资金的方式转移诈骗犯罪所得,仍然伙同张某、徐某等人,帮助上游犯罪人员在XX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开通第三方支付账户转移诈骗犯罪所得。X先生帮助上游犯罪人员开通第三方支付商户,异常资金流水共计33亿元,其中1.8亿元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744名被害人的被诈骗资金。因此,X先生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该案件中,被告人、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被告人构成诈骗罪还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激烈辩论。最终,法院也支持了辩护人的观点,认为被告人X先生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表面上看,本案辩护已经非常成功,效果非常好,成功帮助X先生改变了定性。然而,我们可以看到,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竟然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X先生的公司帮助转移744名被害人1.8亿元的犯罪资金的事实无异议。本案显然忽视了先探究事实后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缺乏侦探思维,缺乏审查事实、质疑事实的能力。
我们作为二审阶段辩护人介入,辩护审查发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首先需要存在上游犯罪,即上游犯罪时成立的、查证属实的,但一审判决认定的744名被害人被诈骗1.8亿元,事实错漏百出。上游犯罪只有报案材料,尚未开展侦查,还未查证属实。上游犯罪的证据材料,有且仅有:被害人报案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次)、转账记录、手机照片等几份报案,公安机关根据这些证据材料制作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尚未开展侦查活动的相关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初步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立案,立案后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等情形时,还应当撤销案件。
因此,上游犯罪只有报案材料,只能证明可能存在犯罪事实,但公安机关还未开展侦查工作,是否真的存在犯罪行为?是诈骗犯罪行为、非法经营犯罪行为、赌博犯罪行为,还是仅为投资失败、投资纠纷引发的报案,如果存在犯罪行为,犯罪金额多少、受害人损失金额多少等,公安机关并未查证属实。远远不足以认定这些上游存在犯罪事实、上游资金都是属于犯罪资金。
根据公安机关的统计,统计出744名诈骗被害人及其流入孙某公司的被诈骗资金,合计1.8亿元。但是,我们核查发现,该事实并不成立,究竟有多少被害人遭受诈骗、遭受诈骗的金额有多少,上游犯罪尚未查证属实。
关于被害人郭某的被诈骗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害人郭某被诈骗金额超过1000万元,其中有10477421元流入孙某公司的商户。然而,辩护人核查该案件的被害人报案材料发现,并无该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尚未被查实。郭某的报案询问笔录、转账回单显示,郭某转账了八笔资金,共28万元。
关于被害人张某被诈骗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害人张某被诈骗金额超过700万元,其中流入孙某公司商户的金额有7127538元。然而,辩护人仔细审查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发现该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并未查实。被害人陈述认为,不存在诈骗事实,仅为投资失败。其在HT5这个APP上投资比特币,因为加了7倍杠杆,导致爆仓时一下子亏损了1568万美元,导致被平仓。张某是XX大学投资与管理学的研究生,还是XX集团投资中心副总裁,她自己就是专业的投资机构高管,她自己就是专业投资者,她也经常学习反诈知识,这次仅仅是投资失败,纯粹的爆仓,所有操作都是她自己做的,介绍人也没有中间赚钱,并不是诈骗。只是她老公担心存在诈骗所以报案,公安机关也以可能存在诈骗为由刑事立案。那么,这个HT5平台是否真实、是否为诈骗平台?张某的这笔交易是否确为诈骗?没有进行任何侦查,因此,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实存在诈骗犯罪行为,张某被诈骗的犯罪事实尚未查证属实。原审判决直接认定,张某遭到诈骗的犯罪事实,显然是错误的。
关于被害人叶某被诈骗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害人叶某遭受诈骗,金额超过645万元,其中,诈骗金额6452714元流入孙某公司的商户。然而,辩护人审查叶某的报案材料,发现:叶某报案时的询问笔录显示,其投资的金额只有456万;叶某提供的转账回单显示,其转账金额仅两笔(30万元、25万元),合计55万元。那么,叶某究竟有无被诈骗、诈骗金额究竟是多少,是456万还是50万?并未进行侦查核实。原审判决却直接认定诈骗金额有6452714元流入开联通的商户,显然是错误的。因此,叶某的诈骗事实和诈骗金额并未查证属实。
关于被害人吴某被诈骗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害人吴某被诈骗的犯罪事实成立,其中有5484977元流入孙某公司的商户。然而,辩护人审查吴某的报案材料发现:吴某的陈述其第一次投资33万元,第二次投资53万元,合计损失86万元。
关于被害人华某被诈骗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害人华某遭受诈骗,其中有4648342元诈骗资金流入徐某公司账户。然而,辩护人审查华某的报案材料发现:华某的报案笔录、转账记录显示,他仅转账20万元,他控告被诈骗的金额只有20万元。
诸如此类,我们逐一审查744名被害人所谓被诈骗的事实及其金额,发现公诉机关的指控存在重大问题。一审辩护律师没有去审查这些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金额及其证据,将辩护重点放在犯罪的主观故意、是否明知为犯罪所得、作用大小等,其实放弃了事实层面的辩护,辩护效果受到很大限制。
小结
辩护律师作为“防守方”,面对的是经过了侦查机关严密侦查取证,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过,甚至经过一审、二审的案件,出错的概率并不太高。对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处于极其不利的境地,只能寄希望于辩护律师找到绝处逢生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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