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坦股份5月19日公告,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与岭澜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签署《芜湖岭澜科丹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公司作为芜湖岭澜科丹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合伙企业的基金份额。同时,公司关联自然人潘晶与岭澜管理签署《合伙协议》,潘晶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合伙企业2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份额。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共同投资,投资发生额超过30万元,达到董事会审议及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6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才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事项。公司董事长陈宥融、董事会秘书潘晓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陈宥融、潘晓霄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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