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衡水市工商业联合会)
第七章 科学民主管理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职工民主管理机制】企业应加强基层民主建设,落实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要求,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及意见征询等制度。
第一百四十七条 【职业培训与能力提升】企业应结合发展需要和岗位要求,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员工培训体系,提升员工职业技能与综合素质;根据员工职业发展需要,提供相关知识、能力和技术的发展性培训、教育等活动。
第一百四十八条 【员工知情与参与机制】企业应依法保障员工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及监督权,健全意见征询与反馈机制,增强企业制度执行力和员工凝聚力。
第一百四十九条 【工会建设与集体协商】企业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企业应为本公司工会运行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依法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一百五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应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企业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意见与建议未被采纳的,公司应及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一百五十一条 【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公司制企业董事会成员三人以上的,其成员中可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企业建立健全职工董事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制度。
企业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的,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二条 【厂务公开】企业依法依规确定厂务公开事项,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探索建立经理接待日,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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