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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近日,海口海关缉私局联合海南省公安厅海岸警察总队第二支队开展专案收网行动,摧毁多个通过邮寄、旅检、跨境电商等渠道走私进口鹿胎素入境,并利用传销模式进行多层级销售的特大犯罪网络。
本次行动在广东深圳、广州、惠州,海南海口等地同步开展查缉,抓获犯罪嫌疑人17名,查扣涉案资金40余万元,案值约5500万元。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李小梅:
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升,保健品市场蓬勃发展,但与此同时,走私保健品案件也呈频发态势。这类案件的背后涉及到复杂的法律条文、多样的走私手段以及繁琐的证据收集与认定过程。从涉嫌的罪名上来看,普通的走私保健品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若涉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特殊保健品成分,还会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相关联。不同的罪名定罪量刑的标准不一,所具有的辩护点也不一样。笔者就此类型的案件所涉及到的主要辩点分析如下:
(一)准确认定罪名,罪与非罪的区分
如上所述,对于走私保健品案,其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其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以偷逃税款数额的多少进行定罪量刑,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以涉案货物、物品的数量或价值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法定刑是3年以下;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法定刑是3-10年;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法定刑是10年以上。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关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从以上有关两个罪名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两个罪名的起刑点不一,量刑也不一样,在具体案例中,准确认定罪名对当事人的量刑影响非常大。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中之税款计核问题
在涉税走私案件中,税款计核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作为辩护律师,分析、研究当事人所涉及的税款问题至关重要。一般而言,偷逃税款的计核与以下因素有关系:首要的就是当事人涉案数量的认定问题,简要来说就是涉案的货物或物品的数量哪些是与当事人有关。因走私案件所涉及的环节众多,人数众多,当事人只是在众多环节中负责其中一个环节,有些可能还是中途接手的涉案工作,因此需要正确区分哪些涉案货物是由当事人经手或负责;其次就是计税价格的认定问题。根据《计核管理办法》,计税价格的认定首先要看实际成交价格,在实际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就适用其它法定的方法确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价一般要看采购合同、发票、付款记录等材料;再次就看税率、汇率的问题。税率就与商品归类有关系,不同的税号对应不同的税率,税率不同,税款不同。至于汇率的认定就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单位犯罪
正如第(一)点所述,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言,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对当事人的定罪量刑有很大的影响。就此罪名,首先,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起刑点不一,单位犯罪的起刑点更高;其次,其次,同一量刑幅度,单位犯罪的标准要求更高;再次,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个人不会被判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十八条:“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从上述单位犯罪的法定构成条件可以看出,构成单位犯罪的条件包括两点:以单位名义及利益归单位。
(四)主从犯的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作为一个法定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在刑事辩护的框架下是一个“兵家必争之地”。尤其是在涉及人数众多、环节众多的走私案件中,具体各当事人所起的地位、作用如何对当事人的量刑是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一般而言,如在走私案件中起领导、组织、决策作用的是主犯,对于那些听命行事、受雇佣的人员是从犯,这是从纵向的角度去区分主从;从横向的角度去看,对于组织、具体负责通关环节的人员一般会被认定为主犯,其它环节的人员则需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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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青青
专业律师介绍:李小梅律师专注海关法律服务走私刑事辩护广和律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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