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切实筑牢学生群体上下学交通安全屏障
近段时间
肇庆公安交管部门联合
教育、交通等多部门持续发力
重拳打击非法营运
严查“黑校车”及超员违法行为
案例一
3月10日,广宁交警根据上级交管部门下发的高风险车辆线索,锁定了广宁县古水镇某幼儿园一辆校车,该车辆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取得校车标牌却提供校车服务接送学生的违法行为。
随后,广宁交警联合教育、交通等部门前往该幼儿园,对幼儿园负责人及驾驶员开展校车安全教育;针对问题校车,当场下发督促整改通知书,勒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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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广宁交警依法对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驾驶证记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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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4月26日,怀集交警联合交通部门在怀集县怀城街道怀集中学附近路段设卡,开展交通执法检查时,当场查获一辆粤H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该车非法搭载4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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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4名学生都是从怀集县诗洞镇上车,分别前往怀集中学、怀集城镇中心小学,驾驶员按每人25元至35元不等收取车费。因该车驾驶员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经营活动,怀集交警现场移交交通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法律链接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除了持续开展整治行动
各地交管部门还深入辖区学校、校车企业
为每一辆校车进行安全检查
坚决杜绝“带病车辆”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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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小警提示
请广大驾驶员切勿心存侥幸
非法提供校车接送服务
也请广大师生、家长
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拒绝乘坐“黑校车”!
来源:肇庆交警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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