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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起诉期限的风险?
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有很多种,有15天的,有2个月的,3个月的,有6个月的,有一年的,还有两年的,五年的,甚至还有20年的,很多人搞不明白,一头雾水,而起诉期限又是法院主动审查的内容,一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往往都会被法院驳回,如果以为错过了起诉期限,都没有进行实体审理,而你的实体权利实现更无从谈起,导致你的利益无法实现,这种情况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这主要还是基于对法律认知不足造成的,今天一定要看完。一次性给大家讲透彻。
第一类 六个月的起诉期限
六个月的起诉期限,也是最普遍的一种情况。
适用六个月的条件主要有两个,第一,行政机关实施了行政行为依法制作了书面文件并且进行了有效的送达,第二,书面文书明确告诉了你六个月的诉讼权利。而很多情况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不制作书面文书,更不会告诉你诉讼权利,甚至有的书面文书告知你的诉权是错误的,这些情况都不适用六个月的起诉期限。
第二类 1年的起诉期
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起诉期限,主要是行政机关做出了书面的文件,但是文书没有告知你诉讼权利的救济方式,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没有制作书面文件,但是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行政行为起算一年的时间,这里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内容包括两层含义:知道已经发生了行政行为,并且知道哪个行政机关实施的,强拆案件中,虽然当事人知道了强拆的行政行为,但是因为行政机关实施过程中没有送达书面文件,当事人无法判决实施强拆的行政机关,经过后来调查知道了解才知道谁实施的,这个时候往往超过了一年的起诉期限,但起诉期限应该从知道实施强拆的行政机关才开始起算一年。就拿我们团队刚刚做过的一个案子来说,我当事人在内蒙古包头,老房子半夜遭遇强拆,现场乱成一团,没有任何单位站出来承认。虽然房子没了,但他根本不知道该起诉谁。直到我们经过全面的调取征收公告、相关文件,才锁定是街道办和有关部门联合实施的。但是这是时候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时间,
第三类 5年或20年
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行政行为发生开始起算,但是往往有些情况是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的情况,法律上也做了特殊的保护,对于涉及不动产的最长时间的20年,其他类型的案件是5年,而不动产的案件是指的因为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情况,例如,当事人委托亲戚管理房屋出国生活了,等十几年回来发现其亲戚通过违法的方式把属于自己的房产卖给了第三人,虽然已经过去十几年,但是当事人仍有权起诉撤销房产变更登记的行为。
第四类 特殊起诉期限
这里边包括很多种情形,比如行政复议后的起诉就是15天,比如强拆后单独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但若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或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其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个月若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等等,这种情况一定要看清行政机关做出的文书告知你诉权的具体内容,千万不要大意,否则可能丧失诉权。
第五类 特殊保护条款
法律也规定了特殊的保护条款,行政起诉期限属于法定的不变期限,但因为不可抗力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所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也就是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比如当事人生病不能行使诉讼权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行政机关错误告知起诉期限的,行政机关承诺做出或者改变原来行为的,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中心,或者行政争议中心等机构调解的期限都会予以扣除但是我给大家一个建议,聊天记录要留、电话录音要存、会议纪要要拿。一旦谈崩了去法院起诉,拿出证据去证明是政府让你等的,这中间耽误的时间不能算你的错。但要切记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不属于法定起诉期限扣除的正当事由,不能产生期限中止、中断的法律效果,仍是按照对应情况计算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权利必须的法定的起诉期限内行使,否则丧失诉权你的实体利益根本无法实现,收到行政机关文件后,要看清楚看仔细,如果你正面临行政诉讼扰,或者拿不准自己的案子可以后台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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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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