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昌平警方持续加大出租房屋入户走访检查,对出租房屋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开展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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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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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4月18日,回龙观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回龙观街道回龙观新村西区一出租房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陈某某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昌平公安分局依法责令陈某某停止出租,并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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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4月21日,史各庄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史各庄街道七小西路8号院一出租房检查时,发现该房屋出租人李某某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昌平公安分局依法责令李某某停止出租,并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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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4月22日,松园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城北街道清秀园北区一出租房检查时,发现该房屋出租人陈某某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昌平公安分局依法责令陈某某停止出租,并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二十四条: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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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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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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