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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沽街道2026年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明白纸(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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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为您介绍

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特困人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认定条件和救助标准

以及相关的

办理流程、动态管理服务、定期报告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

社会救助政策小讲堂视频(一):最低生活保障

认定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二)与具有本市户籍居民形成婚姻关系,并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在配偶户籍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已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其他地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救助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金采取差额救助,基本计算公式为:

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低保标准×家庭成员数-(家庭成员月收入-分类救助抵扣)+上浮救助标准

注:现行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045元。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社会救助政策小讲堂视频(二):低保边缘家庭

(一)第一类

认定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高于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二)家庭人均拥有货币财产总额,包括现金、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以及家庭成员有市场主体注册或在各类企业中投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36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因病变卖家庭唯一住房获得的现金除外);

(三)其他家庭财产符合《天津市滨海新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实施细则》(津滨民发〔2023〕12号)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救助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其成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第二类

认定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

(二)家庭成员中患有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病或门诊特殊病的家庭;

(三)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在校大学本科学生的家庭)的单亲家庭,学龄前是指3-6岁儿童;

(四)领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家庭;

(五)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且无子女的家庭。

救助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每户每月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发放社会保障金,享受待遇参照原低收入家庭标准执行。

注:现行低保边缘家庭标准为每户每月314元。


特困人员

社会救助政策小讲堂视频(三):特困供养

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救助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870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530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870元。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认定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5年度为55918元);

(三)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

(四)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下列规定:

1. 家庭人均拥有货币财产总额,包括现金、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以及家庭成员注册市场主体或在各类企业中投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36个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因病变卖家庭唯一住房获得的现金除外);

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总计不超过1套(栋),或家庭成员名下有二套房但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3.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家用小型车辆不超过一辆,且现值低于10万元以内。车辆现值可以参考二手车市场评估价格或互联网二手车买卖平台评估价格予以确定;

(五)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救助内容

详见《天津市民政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民规〔2024〕6号)第七项:加强专项社会救助衔接。< pan>


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理流程



动态管理服务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应当主动向受理最低保障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三)审核确认权限已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自批准之日起下月起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照《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有关规定扣减就业成本。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部门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渐退期。对于给予渐退期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履行告知程序,并建立台账。

(五)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障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定期报告制度

一、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

城乡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定期报告制度是指享受城乡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定期向街道(乡镇)报告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家庭财产情况的制度。定期报告是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成员应尽的义务,主动申报家庭状况,有利于社会救助的动态管理,形成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救助工作格局,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定期报告的内容及时限

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主要报告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变化情况,并详细登记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上述情况有明显变化的应在1个月内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已退休的老年人家庭或有重病、重残人员且年度内家庭状况无明显变化的家庭应根据各区县规定日期进行统一申报,每年至少申报1次。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家庭,每半年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1次。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1次。

三、定期报告的程序及结果应用

定期报告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由申请人当面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家庭有关情况。申请人有残疾、重病或行动不便的可委托其他家庭成员申报,无家庭成员的,可委托居(村)委会工作人员代为报告。定期报告时需提供所有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在学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等相关材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报告材料后,应重新对该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对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要重新核定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资格和救助金额,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可以暂停发放救助金。待该家庭申报后,再继续发放,并重新进行审核,暂停发放的救助金不予补发。对超过申报期限3个月仍未申报的家庭,注销低保或低收入救助资格。


主管 | 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沽街道工作委员会

主办 | 大沽街道党建办(网信办)

内容管理 | 党建办(网信办)

图文设计 | 张风祥

素材来源 | 公共服务办

投稿邮箱 | bhdgujwxb@tjb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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