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5月11日讯(记者 张艳玲)最高人民法院1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情况。该《规定》共二十一条,将于5月18日起正式施行,旨在依法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规定》是一部集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诉讼审判和检察、执行等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司法解释,重点规范七个方面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介绍,《规定》的施行,将进一步规范非法占用耕地案件办理流程,统一裁判尺度,强化对耕地资源的司法保护,推动形成“立法、司法、行政”协同共治的耕地保护格局,为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筑牢司法防线。
在行政责任方面,《规定》明确了非法占用耕地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区分不同情形界定责任主体范围,明确行政机关对新建违法建筑的制止权,规定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同时明确,非法占用耕地行为在耕地恢复至未被占用状态前视为“继续状态”,行政处罚追责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民事责任方面,《规定》明确,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挖砂等,以及买卖、租赁耕地上房屋等违反土地管理法禁止性规定的,相关约定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将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民事责任。
在刑事责任方面,《规定》明确了非法占用耕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行为方式和数量标准,界定了“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具体情形;明确非法占用耕地同时构成多种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规定了从重处罚、从宽处罚的情形,明确单位犯罪的处理规则,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耕地职务犯罪的定罪处罚,对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及起诉期限,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权;完善案件审理和裁判方式,明确涉耕地案件执行标准,将维持或恢复耕地种植条件作为执行核心标准;科学划分行政赔偿责任,对行政机关因过错导致当事人损失的,依法确定其赔偿责任;明确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责,对非法占用耕地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强化耕地全链条保护。
耿宝建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办理涉非法占用耕地各类案件,切实守护耕地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编审:蔡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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