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1日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5月18日起施行。
规定共21条,明确非法占用耕地合同的效力及相应法律后果,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定明确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约定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规定提出,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制止继续施工的违法行为。
在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方面,规定明确非法占用耕地同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等犯罪情形下,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竞合适用规则。明确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耕地领域有关职务犯罪,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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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起诉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9800余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剑波介绍,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定职责,依法起诉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9800余人,督促复垦被非法占用、非法改变用途的耕地25.2万亩。另外,202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非法占用耕地,导致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1.7万余件,监督保护耕地46.87万亩,督促缴纳耕地修复费用16.05亿元。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耿宝建介绍,2020年至202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耕地保护领域行政案件23.98万余件、民事案件39.97万余件、刑事案件45667件,并办结耕地保护领域执行案件14361件。并且,最高法持续发布相关典型案例,表明了人民法院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坚持对农用地进行“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保护的鲜明司法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坚决依法严惩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信心和决心。
来 源:新华社 北京日报客户端
总监制:姚卜成
监 制:韩世雄
编 辑:张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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