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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陈先生和周先生是多年的好朋友,却因为一套房屋反目成仇,陈先生主张2009年他想买房,但因为征信有问题,办不了贷款,就和周先生商量,用周先生的名义买房办贷款,首付和月供都由陈先生出,等贷款还清了再过户。
陈先生声称,两人关系很好,就没签书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周先生和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陈先生说他把首付转到了周先生的账户,月供也是每个月转到周先生的还款账户里。房子交付后,陈先生装修完就住进去了,一住就是十年。
2019年,贷款终于还清了,陈先生找周先生要求过户,但周先生认为,房子是他自己买的,首付和月供都是陈先生借给他的钱,他愿意还钱,但房子不能给。陈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关系成立,让周先生配合过户。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陈先生主张和周先生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协议,但周先生不予认可。虽然陈先生提供了转账记录,证明自己支付了首付和月供,也提供了证据证明自己实际居住,但这些都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
周先生主张这些钱是借款,也提供了一些双方之间其他经济往来的证据,证明两人之间经常有资金拆借。在没有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且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法院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
最终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胜诉心得
我们站在周先生的角度,这个案子能胜诉,主要是因为对方证据不足:
第一,没有书面协议是最大的硬伤。借名买房涉及重大财产权益,仅凭口头约定,没有其他实质性证据,法院对于对于认定借名买房关系非常谨慎。
第二,资金往来的性质难以认定。我们提出双方之间还有其他经济往来,这些转账可能是借款或者其他往来,这就让法官对资金的性质产生了合理怀疑。
这个案子是一个非常惨痛的教训:不管是借款,还是借名买房一定要签书面协议!口头约定是最不靠谱的,十年的朋友感情,在几百万的房产面前不堪一击。如果双方当年能找律师签一份协议,就不会有今天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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