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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秉志 袁彬:罪刑法定原則法定化與高銘暄教授的學術貢獻 | 澳門法學20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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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秉志(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暨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袁彬(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暨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澳門法學》2026年第1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罪刑法定原則的法定化是我國刑法法治化的重要標志。我國1979年《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罪刑法定原則,同時還規定了有悖於罪刑法定原則的有罪類推制度。1997年《刑法》規定罪刑法定原則並廢除類推制度是我國刑法理論研究直接推動的結果。高銘暄教授關於罪刑法定原則的刑法定位、基本價值、派生原則、司法貫徹等問題的闡釋為我國罪刑法定原則的法定化及其展開做出了重要的理論和實踐貢獻。以罪刑法定原則為基礎,高銘暄教授對犯罪構成理論、死刑制度改革等刑法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了本土化、法治化研究,是對構建新中國刑法自主知識體系的重大貢獻。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則;類推;法定化;高銘暄;自主知識

目次 引言 一、未雨綢繆:罪刑法定原則法定化的理論准備 二、據理直言:罪刑法定原則法定化的理論推動 三、落地生花:罪刑法定原則法定化的全面展開 結語

引言

高銘暄教授是當代中國傑出的法學家和法學教育家,新中國刑法學的主要奠基者和開拓者。2019年9月17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授予高銘暄“人民教育家”國家榮譽稱號。高銘暄教授一生致力於新中國刑事法治事業:在刑法基本理論方面,他提出了諸多與時俱進的刑法新觀念,深化了犯罪概念、社會危害性、犯罪構成、正當行為等基本理論,創新了刑事責任和共同犯罪人分類理論;在刑法立法方面,他論述了刑法立法的根據、原則和技術,總結了刑法立法的經驗,探索了刑法立法完善的理念、方向和方式;在法學教育方面,他創新了培養博士生的方法,造就了一大批高層次的法律人才;在服務實踐方面,他投身法治建設,為我國《刑法》的完善建言獻策、關注實踐推動司法改革貢獻卓著。高銘暄教授曾將其關於刑法理論研究的主要學術觀點以簡潔的語言概括為八個“堅持”:一是堅持並倡導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刑罰人道主義等原則;二是堅持刑法的保護社會和保障人權並重;三是堅持實質和形式相統一的犯罪概念;四是堅持主客觀要件有機統一的犯罪構成理論;五是堅持定罪歸責及量刑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裁量適當;六是堅持治理犯罪必須運用綜合手段,認為刑法是必要的,但又應當是有限的、謙抑的,刑法的干預要適度;七是堅持刑罰的目的是通過懲罰和矯正,實現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八是堅持從中國國情出發,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逐步減少死刑,直至最終廢除死刑。

高銘暄教授的刑法學術思想博大精深,並對新中國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全面進步作出了重要貢獻。其中所涉及的罪刑法定原則是法治國家刑法的根本准則,罪刑法定原則的實現程度是“檢驗法治成色與程度的試金石”。我國1979年《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罪刑法定原則,同時還規定了有悖於罪刑法定原則的有罪類推制度。1997年《刑法》雖然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但在修訂過程中對於應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罪刑法定原則也曾存在重大爭議。高銘暄教授始終堅持罪刑法定的理念和精神,積極闡明罪刑法定原則的內涵和推動罪刑法定原則的法定化。鑒於其堅持的罪刑法定思想的特殊重要性,並限於篇幅,筆者擬以我國罪刑法定原則的法定化為視角,介述高銘暄教授對於罪刑法定原則法定化、新中國刑法自主知識體系構建以及新中國刑事法治現代化所作的重要理論和實踐貢獻。

一

未雨綢繆:罪刑法定原則法定化的理論准備

高銘暄教授曾指出,我國1997年《刑法》中以罪刑法定原則為代表的刑法基本原則的法定化,是我國刑法理論研究直接推動的結果。不過,由於1979年《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罪刑法定原則,在79刑法背景下,我國刑法理論和實務領域對罪刑法定原則是否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曾存在否定和肯定的不同認識。對此,高銘暄教授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了理論闡述,為罪刑法定原則的法定化提供了重要理論基礎:

第一,關於罪刑法定原則是1979年《刑法》基本原則的理論闡釋。高銘暄教授對此主要是從兩個方面進行闡釋:一是罪刑法定原則立法的實質化論述。高銘暄教授認為,罪刑法定原則是否屬於一個國家刑法的基本原則,不能僅看刑法立法中是否作了明文規定,而是要看實質。“《刑法》明確規定了什麼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種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又規定了哪些刑種,各個刑種如何適用,以及各種具體罪的具體量刑幅度如何等等。這就說明它是實行罪刑法定原則的。”這種對罪刑法定原則立法的實質化論述,為確定罪刑法定原則作為我國1979年《刑法》的基本原則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基礎。二是罪刑法定原則立法的主體化論述。1979年《刑法》規定有類推制度。類推制度與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不相符。對此,高銘暄教授認為,1979年《刑法》規定類推制度有當時現實情況的考慮。同時,他認為,“由於類推制度適用的條件極為嚴格,而且必須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適用類推制度定罪判刑只是極個別的。這種情況並不能排除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在其主編的我國第一部刑法學統編教材中,高銘暄教授也認為,我國刑法典對於犯罪和刑罰從總則到分則有一系列規定,有罪類推制度的適用條件極為嚴格因而只能是極個別案件,因此可以說我國刑法基本上是實行罪刑法定原則的,類推制度只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補充或例外。高銘暄教授對罪刑法定原則的上述理解,對於確立罪刑法定原則作為我國1979年《刑法》的基本原則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基礎。同時,將罪刑法定原則在刑法教材中作為刑法基本原則進行闡釋,也不斷深化了人們對罪刑法定原則屬於我國刑法基本原則的認識,並逐漸為刑法學界多數人所接受。

第二,關於罪刑法定原則重要價值的闡釋。高銘暄教授從1954年一直到1979年《刑法》出台的25年間,一直參與1979年《刑法》的起草工作。在1979年《刑法》制定過程中,有些參與立法起草和討論的民主黨派人士提出,我國刑法應當采取罪刑法定主義,明確宣布法律無明文規定的不為罪、不處罰,類推不符合罪刑法定主義;甚至有人認為,規定類推,將後患無窮,很可能造成“不教而誅”,因而應當禁止類推。但這種意見當時只占少數,多數人主張將類推制度規定下來。高銘暄教授高度認同罪刑法定原則的價值、反對類推制度,並從兩個方面進行了闡釋:一是從正面闡釋罪刑法定原則的價值。高銘暄教授認為,實行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事立法健全的一個標志。在1979年《刑法》公布施行以前的很長時間內,我國並沒有能夠實行罪刑法定原則,以致被林彪、“四人幫”鑽了空子。他們制造種種莫須有的“罪名”,任意抓人捕人,濫施殘酷刑罰,制造了大量冤假錯案。因此,我們要十分珍惜罪刑法定原則,用它來同各種非法現象作鬥爭。這對於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治是大有裨益的。二是從反面闡釋罪刑法定原則的漏洞填補。高銘暄教授認為,規定罪刑法定原則之後也可能帶來一點負效應:將來遇有危害社會的行為而刑法無明文規定的,司法機關將不能對之定罪處罰。但這有救濟之道,即“總結經驗,通過立法上的修改補充加以解決”。通過罪刑法定原則價值的正反兩方面闡釋,高銘暄教授打消了不少關於罪刑法定原則法定化的顧慮。

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高銘暄教授關於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論闡釋促進了人們對罪刑法定原則的認識和精神認同,成為我國罪刑法定原則法定化的重要理論准備。

二

據理直言:罪刑法定原則法定化的理論推動

我國1997年《刑法》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並廢除了類推制度,標志著我國刑事法治領域向依法治國邁出了重要步伐。但在1988年至1989年刑法修改期間,刑法界對類推存廢問題存在三種見解,分別是永久保留說(認為只要有刑法就應當有類推制度)、暫時保留說(認為類推制度有其積極作用,在立法不完備和立法經驗不足的情況下,應暫時保留類推制度)和立即廢止說(認為要真正徹底地實行罪刑法定原則,就必須取消類推制度)。這種爭論後來發展為保留說和廢止說之爭。這些理論爭議直接影響到了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命運。對此,高銘暄教授旗幟鮮明地主張廢止類推制度並在刑法中明確規定罪刑法定原則,並進行了多方面的理論闡釋和推動。

第一,關於廢除類推制度。在對1979年《刑法》進行修訂過程中,立法機關對於類推存廢的看法,當時是傾向於暫時保留。甚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於1988年11月16日擬訂出的一份《刑法修改稿》在保留乃至放寬類推制度之主張的影響下,對於類推的規定,不僅保留了原有類推制度的基本內容,而且放寬了類推適用的程序條件,規定類推案件不必每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凡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和公布的類推案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比照適用。這在當時引發了很大的爭議和討論。對於類推制度,高銘暄教授在修訂79刑法過程中鮮明地主張立即予以廢除,認為廢除類推制度有著重要的意義:其一,直接表明在刑法領域內堅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戰略方針;其二,在堅決與犯罪作鬥爭的同時,更全面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其三,適應國際上的進步潮流,更好地體現我國刑法的民主性和進步性,提高我國刑事法治的國際威望。高銘暄教授主張的類推制度立即廢除論是當時刑法理論界的主要代表,成為主流意見。

第二,關於罪刑法定原則法定化。在對1979年《刑法》進行修訂過程中,有觀點贊成廢除類推制度,但不贊成在刑法中明文規定罪刑法定原則。也有少數觀點主張保留類推,但不反對實行罪刑法定,而是認為類推也是刑法明文規定的制度,因而認為類推定罪並無“法無明文定罪判刑”之嫌。這些都為罪刑法定原則的完全法定化制造了困難。高銘暄教授認為,這些主張是難以自圓其說的。廢除類推,就意味著實行罪刑法定,實行罪刑法定,就應當在法律上明確加以宣示,這不僅可以收到法治思想原則的宣傳教育效果,而且對於實際指導刑事立法、司法工作,促進刑事立法內容和技術上的完善,強化刑事司法工作人員的法治意識,乃至規範刑事司法解釋等,都有不容忽視的重大意義。高銘暄教授的這一論述精准地切中了類推制度與罪刑法定原則關係的要害。正如有學者所認為的,“罪刑法定與刑事類推是水火不相容的兩種制度。”

第三,關於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作為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其精神的落實不能僅停留在一般的宣示上,而是要有具體的原則和制度來體現和保障。成文法主義、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類推制度和有罪類推解釋、禁止絕對不定期刑等被認為是罪刑法定原則的主要派生原則。對此,高銘暄教授重點關注了刑法溯及力問題。高銘暄教授認為,刑法上確立罪刑法定原則,除了廢除類推制度外,還要求在刑法溯及力問題上堅持1979年《刑法》第9條所體現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從舊兼從輕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因為罪刑法定原則是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的。在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有個別單行刑事法律沒有考慮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在要求,在溯及力問題上采取從新或有條件從新的原則,這種做法的實際效果並不好,在未來刑法典中應予以防止,使之不再發生。

正是在以高銘暄教授為主要代表的學者們的努力推動下,刑法界對在刑法中規定罪刑法定原則並廢除類推制度逐步達成了共識。1996年4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曾在北京召開了一個有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院校、科研機構的專家學者約60人參加的刑法修改座談會,會議提出了立法機關認為刑法修改中應當著重研究的十大問題,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化被列為十大問題之首,並得到與會專家學者的高度認同。此次座談會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對於刑法明確規定罪刑法定原則並廢止類推達到了完全的共識,沒有了爭議。罪刑法定原則也通過立法程序最終被明確規定在1997年《刑法》中,我國刑法終於實現了罪刑法定原則的法定化,同時類推制度也被廢除。

三

落地生花:罪刑法定原則法定化的全面展開

刑法基本原則具有綱領性(突顯近現代刑法的法治精神、刑法理論基礎、價值取向、功能設定、制度安排)、全局性(超越具體、個別的思維,從全局的高度規劃與設計刑法典及其內容)和貫穿性(貫徹整個法典或刑事司法)。罪刑法定原則的法定化突出了罪刑法定原則的刑法地位,同時對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要求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必須全面貫徹落實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對於罪刑法定原則的展開,高銘暄教授主要對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司法和理論展開進行了闡釋。

第一,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展開。罪刑法定原則的派生原則很多,包括明確性原則、禁止溯及既往、禁止類推制度等一系列內容。高銘暄教授認為,這其中最重要的內容是明確性原則。按照明確性原則,是否構成犯罪及其依據、標准等,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也就是刑法必須明確規定。這客觀上形成了犯罪構成的法定化效應。對於類罪或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及其要素,應當堅持“明確性”原則的基本要求。為此,刑法總則規定了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的基本要件,刑法分則則有層次、分類型地規定了各個具體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這構成了犯罪構成的立法法定化。同時,高銘暄教授認為,罪刑法定原則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在立法變革與內容更替的變遷中得以保障的。刑法典的持續完善,是克制類推定罪、防止重罪重罰溯及既往等偏差的良方。當前我國仍應以“刑法修正案”這一常態模式,推進刑法典的可持續性完善。在此基礎上,高銘暄教授堅定地支持采用刑法修正案模式的主張和立法實踐,指出采取修正案模式修改刑法典是我國立法機關經過長期立法實踐所選擇確定的正確途徑,這種模式有利於保持刑法典的統一性和完整性,也有利於司法實務和公民守法,而不應再走已被我國法治實踐檢驗過有諸多弊端的多元化立法的回頭路。

第二,罪刑法定原則的司法展開。高銘暄教授認為,刑法基本原則的綱領性、全局性以及貫穿性之基本特質,使其被賦予指導司法實踐的重大使命。罪刑法定原則亦如此。罪刑法定原則的司法展開,重點是為罪與非罪的界限劃分提供法治權威性和標准唯一性,審查刑法解釋的限度、標准及其結論,調和刑法與刑事政策的關係。高銘暄教授認為,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偏離罪刑法定原則的做法,包括兜底條款與口袋罪適用的泛化跡象,口袋罪的制度根源是“明確性不足”,按照同類解釋規則的邏輯,應嚴格限縮適用,否則,有突破罪刑法定原則邊界的風險;法定犯時代刑事違法性判決依據與基准的不確定性,行政立法及其法律責任規定的變動性、複雜性驟增,加大了刑事違法性判斷的難度,也使罪刑法定原則的貫徹面臨多重價值交錯的情況;空白罪狀的適用容易突破罪刑法定的邊界,如由於立法規範供給能力下降,明確性原則的司法適用面臨前所未有的調整,對“違反國家規定”這種空白罪狀之表述,由於處在法定犯擴張背景下,又由於涉及刑事違法性之認定,往往容易突破罪刑法定的邊界;擴張解釋與類推解釋的混同,擴張解釋作為激活並充實刑法規定的常態做法,其與類推解釋的界限一直都是實踐中的難題,處理不當的結果就是滑向類推制度的老路子;高銘暄教授認為司法解釋在溯及力也應當堅持從舊兼從輕原則。

第三,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論展開。罪刑法定原則包括罪的法定與刑的法定,其中罪的法定在實質層面上主要涉及犯罪構成的明確化,刑的法定在實質層面上主要涉及刑罰的正當化。這兩者反映在刑法理論上的關聯問題是犯罪構成理論和死刑改革理論。關於犯罪構成理論,以高銘暄教授為代表的老一輩刑法學家在借鑒20世紀前蘇聯犯罪構成理論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現實提出具有中國特色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不過,隨著晚近時期德日刑法理論不斷進入中國,刑法學界出現了以德日階層式犯罪論體系取代我國長期通行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主張(“推倒重來論”)。高銘暄教授結合我國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產生與發展的歷史和現實進行了針對性的研究,指出我國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形成是一種歷史性的選擇,具有歷史必然性;該理論也經受住了歷史的考驗,具有歷史合理性。再從現實的維度、理論內在邏輯和犯罪論不同體系的比較來看,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也都具有其合理性。而否定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推倒重來論”漠視和曲解了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現實合理性,其主張的三階層犯罪成立體系也存在著諸多矛盾、衝突之處而不宜采納,奉行“推倒重來論”必然會把中國刑法學引向歧途,會造成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務的混亂。高銘暄教授的這一見解深刻把握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現實,有助於避免理論混亂造成司法實踐中定罪的混亂,也有助於推進罪刑法定原則對司法實踐的指導,從而更好地實現罪刑法定原則關於犯罪構成的法定化和明確性要求。

死刑的正當性是刑法理論上討論較多但也是爭議較大的問題,與罪刑法定原則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關係到刑罰正當性的判斷。高銘暄教授在1997年《刑法》通過之前即已開始關注我國死刑制度的改進問題,指出基於我國特定的國情民意,目前在我國徹底廢止死刑尚不現實,但立法者必須認識到死刑的弊端及其作用的有限性,應當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治安的好轉,盡量減少死刑的適用,而對於非暴力的財產犯罪和經濟犯罪,原則上不應配置死刑。在1996年11月於北京召開的刑法修改大型座談會上,高銘暄教授在大會發言中,針對刑法修訂草案中死刑立法改革力度不大的狀況,從歷史經驗、死刑價值、“少殺”刑事政策以及國際交往需要等多個維度,旗幟鮮明地提出了刑法典修訂應再努力削減死刑的建議,給人鼓舞和啟迪。之後二十多年裡,在我國死刑制度邁開司法改革與立法改革步伐的法治背景下,高銘暄教授也加強了對我國死刑制度改革問題的關注,其研究涉及歷史與現實、國際與國內、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人道與預防等多維度,凝聚了“堅持從中國國情出發,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逐步減少死刑,直至最後廢除死刑”的基本主張,起到了豐富、深化、啟迪我國死刑制度改革理論研究和支持、推動相關法治改革的作用。

結語

高銘暄教授認為,法學家為刑法立法工作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保證了立法的質量,法學家對刑法立法工作的參與具有三方面的作用:一是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二是整理和提供有關資料;三是直接參與刑事法律條文的起草擬定工作。高銘暄教授本身也是這麼做的,他被國家立法機關聘請長期參加刑法典的起草和修訂工作,為我國刑法典的制度完善做出了突出貢獻。其中,罪刑法定原則的法定化與高銘暄教授參與刑法立法活動積極予以推動是分不開的,更與高銘暄教授的理論闡釋與論證密不可分。這些活動和理論研究也反映出高銘暄教授的中國本土化現代刑事法治立場。高銘暄教授曾結合自己數十年參與刑法立法工作的體會,把“刑法立法要從中國實際出發、立足於本國國情”視為我國刑法立法工作應當予以肯定和堅持的首要經驗,並將這一條作為基本的學術立場貫穿於其刑法理論研究中。同時,高銘暄教授認為,我國刑法學必須以本國現行刑法為主來確定研究對象範圍,要緊密圍繞研究對象開展理論研究,闡述概念,講清原理,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刑法學,貢獻於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事業。本著立足於中國國情這個實際開展自主性研究的基本學術立場,高銘暄教授數十年卓有成效地開展了我國刑法學的學術研究,主導創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我國刑法學的學科體系和話語體系。

2015年4月15日,在卡塔爾首都多哈召開的聯合國第十三屆預防犯罪與刑事司法大會期間,在國際刑法學協會前後三任主席、國際犯罪學會主席、國際社會防衛學會主席及中國參會代表團等的共同見證下,作為全球性四大刑事科學團體之一的國際社會防衛學會隆重授予高銘暄教授“切薩雷·貝卡里亞獎”。這是國際社會防衛學會在刑事法領域設立的一項極有分量的國際性大獎,旨在表彰全世界在刑事法律領域為推動實現法治精神與人道關懷作出巨大貢獻的賢達之士,素有刑事法領域的“諾貝爾獎”之稱。高銘暄教授是首位獲此殊榮的亞洲人士。國際社會防衛學會主席發表了熱情洋溢的頒獎詞,闡述了頒獎給高銘暄教授的主要理由,其中重要的一條是“他在中國建設現代法治中豐碩的法學研究成果及其重要影響”,並高度評價說“高銘暄教授的一生是奉獻於刑法學教學與研究的一生。”“高銘暄教授的肩上匯集了前人的最高品質,他極富成果地將其一生貢獻給了刑法科學和刑事法制的發展進步以及人道主義刑事政策的傳播普及。”

令人感到無比悲痛的是,2026年2月26日,受到無數刑法學人衷心愛戴的高銘暄教授因病不幸離世,享年98歲。這是我國刑法界、法律界乃至整個教育界的重大損失。高銘暄教授一路走來,創造了人生和學術的雙子豐碑。“高山仰止,景行行止。雖不能至,然心向往之。”作為高銘暄教授的學生和後輩,我們唯有化悲痛為力量,高擎高銘暄教授傳遞給我們的法治火炬,以罪刑法定原則的法治精神為指引,奮發圖強,不斷推動我國刑事法治建設事業的繁榮發展。

謹以此文深切緬懷我們敬愛的導師高銘暄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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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法學》2026年第1期目录

【永遠的懷念】

1.懷念兩位法學前輩高銘暄先生、李步雲先生

唐曉晴

2.罪刑法定原則法定化與高銘暄教授的學術貢獻

趙秉志、袁彬

3.“人權”入憲與李步雲教授的理論和實踐貢獻

肖武

【名家特約】

4.“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的法理邏輯與實踐展開

鄒平學

【論文】

5.涉麻醉藥品與精神藥品案件刑法認定的規範路徑

——以“胡某弟非法經營案”為例的展開分析

胡江

6.論數智時代GPS偵查程序的構建

陳戀

7.論促進“高水平安全”的法律原則

劉強

【書評】

8.主持人語:信息隱私法的理論重構與未來圖景

鄭戈

9.少有人走的路

——評《信息隱私:制度議題與多元理論》

楊子超

10.數字時代法律的道路:評《信息隱私:制度議題與多元理論》

邱遙堃

11.“從理論到理論”

——網絡信息與數字法治議題研究再反思

戴昕

【區域法治研究】

12.經濟特區授權立法的功能構造、制度實踐與發展可能

李天雨

【港澳法治研究】

13.論香港普通法優勢與國家涉外法治建設的融合實踐

張旭

14.全國人大常委會特區租管地決定的憲法基礎

肖峻峰

15.“一國兩制”下規範交通事故不顧而去行為的立法比較

——兼論澳門逃避責任罪的改革

霍嘉誠

【域外法治研究】

16.德國近四十年網絡犯罪立法總述評

劉夢

《澳門法學》是由澳門大學法學院主辦的綜合性法學學術期刊,創刊于2005年,每年四期。《澳門法學》一貫秉承學術研究的嚴謹性和開放性,嚴格遵守學術規范,并以不斷推動澳門地區的法學理論發展,不斷推動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的區際法律比較研究為辦刊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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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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