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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该企业主要从事气溶胶等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包含氢氟碳化物(HFC-134a)等受控ODS销售业务。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026年1月21日,顺德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该企业开展ODS专项执法检查时,通过现场核查经营台账、调阅销售记录、询问企业负责人等方式查实:该企业在未办理ODS销售备案的情况下,擅自从事HFC-134a等受控ODS销售经营活动。
查处情况
该公司作为ODS销售单位,未依法履行备案手续的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该企业违法事实及整改情况,顺德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依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启示
备案不是“小事”,合规方能“远行”
本案是佛山市查处的典型ODS销售未备案案件,虽罚款金额不高,但释放了ODS监管“小违法、严监管”的强烈信号,为涉ODS经营企业敲响警钟。
(一)认清备案法定责任,勿存侥幸心理。
ODS(如HFC-134a等)广泛用于制冷剂、发泡剂,是破坏臭氧层、加剧温室效应的重点管控物质。我国对ODS实施生产配额许可、销售/使用备案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ODS销售单位须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备案。首次备案可随时申请,后续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申请次年备案。严禁“先经营、后备案”或“只经营、不备案”。
(二)严守经营合规底线,规范全流程管理。
ODS销售单位除完成备案外,还须做到“三严禁、三必须”:严禁向未备案单位、个人销售ODS;严禁从未获配额生产企业、未备案经销商采购ODS;严禁账实不符、谎报瞒报经营数据。必须完整保存购销合同、出入库记录、票据凭证等原始资料至少3年;必须按要求报送季度、年度经营数据;必须核验上下游单位资质,确保交易全链条合规。
(三)强化行业自律自查,主动排查整改。
涉ODS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单位,须以案为鉴,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一是对照《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排查经营产品是否涉及受控ODS;二是核查是否按规定完成备案、备案信息是否有效;三是检查台账资料是否齐全、数据报送是否及时。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整改,避免违法经营而受到处罚。
生态环境无小事,守法经营是底线
希望各企业以此案为戒
牢固树立环保法治意识
严格遵守ODS管理各项规定
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共同守护广东蓝天白云、绿水青山
为全球臭氧层修复与气候改善贡献力量
来源 | 广东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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