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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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租赁实务中,耕地出租纠纷频发,其中出租方将耕地出租给承租方用于非农用途,合同效力及损失承担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
那么,将耕地出租给他人用于非农用途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产生的租金、搬迁等损失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徐某某诉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出租耕地作非农用途的租赁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耕地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损失费用的承担,应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出租方明知耕地不能用于非农用途仍出租,承租方明知是耕地仍用于非农用途,双方均有过错,应根据过错大小分担损失,同时出租方应退还承租方剩余租期的租金。
本案焦点问题为,邬某某将包含耕地的场地出租给徐某某用于堆放工程设备(非农用途),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无效后,剩余租金及搬迁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邬某某系某村村民,2020年4月,邬某某与徐某某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邬某某将该村某厂的8亩空场地回填后,出租给徐某某用于堆放工程设备,租期5年。合同签订后,徐某某向邬某某支付了前两年租金20万余元,并将租用的8亩土地中的4亩实际用于堆放建筑工程设备。2021年5月,土地管理部门通知邬某某,其出租给徐某某堆放设备的4亩土地属于耕地,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恢复土地原状。邬某某遂要求徐某某搬离租赁场地,2021年7月,徐某某完全腾退场地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邬某某退还2021年7月16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租金82345.21元,并赔偿其搬迁损失36800元。邬某某抗辩,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徐某某自身也有过错,其无需退还租金、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基本国策,耕地保护事关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耕地“非农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用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耕地出租不得改变农业用途,违法出租合同无效且需担责。若因出租耕地作非农用途引发纠纷,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损失,遇到土地租赁合同效力、耕地保护、损失分担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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