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安在线
记者从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网站获悉,2026年5月9日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晋宁二街云南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6”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2月6日11时许,云南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晋宁区二街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160万吨/年磷石膏无害化装置建设项目工地,发生一起1人死亡、1人受伤的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为做好春节期间防盗工作,保护厂区设备,封闭围墙缺口,巨丰公司管理人员骆某某安排人员砌筑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160万吨/年磷石膏无害化装置建设项目北门东侧围墙。2月6日7时35分,骆某某安排泥工班组陈某某(泥工班组长)、陈某某(泥工)、李某某(普工)、李某某(普工)砌筑北门东侧围墙,陈某某、陈某某两人负责砌砖,李某某、李某某两人负责拌砂灰、递送砖块等零活。参加完班前技术交底后,陈某某与李某某一组、陈某某与李某某一组进行砌筑围墙工作。
11时许,位于砌筑围墙约六米处的骆某某,听到墙体倒塌的声音后,立即跑至出事点,看到刚砌筑的一根约3米砖柱由东向西倾倒,将正在旁边作业的2名施工人员压在下面。陈某某脸部、头部有伤口流着血,施工脚手架倒在旁边。距陈某某约1米的李某某身上有少许砖块。骆某某立即组织现场施工人员陈某某、李某某、与巨丰公司技术员闵某某开展救援工作,他们将压在两人身上的砖块移除。
直接原因分析
巨丰公司泥工班组陈某某、李某某等4人砌筑围墙施工作业过程中,陈某某违反操作规程,未按照技术交底进行施工,单日砌筑砖柱高度超3m,违反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924- 2014 )第6. 2. 29条“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的规定,且地基垫层保养时间不够,导致砖柱失稳倾倒,致使陈某某、李某某被倾倒的砖柱砸中。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陈某某,男,群众,巨丰公司泥工,陈某某工作时,未按砖砌体施工操作规程施工,对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落实不到位,未注意观察确认周边安全条件,被倾倒的砖柱砸伤致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骆某某,男,群众,云南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晋宁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处罚。骆某某,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未在1小时内向晋宁区应急管理局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晋宁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骆某某,男,中共党员,巨丰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晋宁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罚。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巨丰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晋宁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罚。
来源:中安在线综合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万赟
责编:叶娟
审核:郭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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