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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近二十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迎来首次大修。日前,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修订进一步细化了行政复议范围,明确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退学处理的申诉处理决定等纳入可复议事项。同时,《条例》首次明确了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程序要求,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认为处罚决定违法或者不当、需要自行纠正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纠正。
拓宽复议范围:失信惩戒、行政协议、开除学籍处理可申请复议
在行政复议范围方面,《条例》第九条明确了五种可申请复议的具体情形。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胡建淼指出,其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者失信惩戒措施不服”即通常所说的列入“黑名单”行为,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往往重于一般的行政处罚,但它又因未被正式定性为“行政处罚”而不受《行政处罚法》的规制,明确其可复议性对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同时,《条例》第十条首次明确了行政协议的可复议范围,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协议、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等。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曹鎏教授指出,这意味着我国行政协议制度有了实体法依据,通过纠治行政违约与怠于履职现象,倒逼政府积极践行契约义务,防止“新官不理旧账”。
此外,《条例》还将“对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纳入复议范围。胡建淼表示,这是首次确立对学生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的程序规则:应当先由学校作出决定;学生不服的,申诉到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诉处理决定仍不服的,才可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行为不服的可申请复议。
规范代理与保障制度:被申请人不得仅委托律师,行政复议人员人身安全受保护
《条例》对行政复议参加人作出了细化规定。其中第十八条明确,被申请人应当指定一至二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不得仅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
胡建淼分析指出,这一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明确被申请人也可以委托律师参加复议活动,这与《律师法》并不抵触;二是被申请人“不得仅委托律师”,只有在指定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的前提下,方可同时聘请律师。黑龙江大学校长、教授王敬波认为,这一规定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质性参与案件处理,与当事人面对面沟通,有利于消除对立情绪、找准行政争议根源,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在队伍保障方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条例》明确要求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同时,《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行政复议人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责。李洪雷认为,人身安全保护机制的建立,使行政复议人员能够解除后顾之忧,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强化自我纠错与调解:5个工作日内须完成纠正,线上复议与线下同等效力
《条例》对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要求。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不当、需要自行纠正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等方式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胡建淼评价称,这一规定不仅肯定了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权,而且设定了期限要求,还设置了“自我纠错”与“行政复议”之间的衔接关系,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
此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胡建淼认为,这是为行政行为设置的一项普遍性义务。
《条例》还强化了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第六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李洪雷指出,调解保密原则的确立——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协商条件、方案等所作的认可,不得在后续审理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使用——有效消除了当事人参与调解的心理顾虑。
同时,《条例》第八条明确,行政复议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行政复议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为在线复议提供了法理依据。”李洪雷说。
细化复议前置与审查标准:未履行法定职责取折中方案,不当行政行为明确认定情形
针对行政复议前置情形,《条例》予以了细化。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受理、受理后不予答复或者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形。同时,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定不予公开情形而决定不予公开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胡建淼指出,学理上对“未履行法定职责”一直存在三种理解,新《条例》选择了“折中”方案,将复议前置中的“未履行法定职责”解释为行政机关在履行保护职责、许可职责、给付职责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时的特定不作为情形。
在审查标准方面,《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了“内容不适当”的具体情形,包括违背行政管理目的、超过必要限度、对相同情况的当事人不平等对待等。曹鎏认为,这是比例原则的法定化,为有效规制行政裁量权确立了客观标尺。
此外,《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对于应当赔偿且能够确定赔偿方式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当作出具有明确赔偿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曹鎏指出,这体现了“应赔尽赔”的刚性要求,确立了纠纷一次性解决的裁决标准。
完善配套制度:规范性文件可事后附带审查,复议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担任
《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在对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王敬波指出,这一规定弥补了申请人因不知道规范性文件而未能一并提出附带审查申请的缺陷,对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还进一步健全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等担任。第五十二条要求,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报请行政复议机关签发决定时,应当附具咨询意见,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胡建淼认为,这明确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要求,有助于提升复议审理的专业性与公信力。
李洪雷也表示,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这一安排将行政复议工作提升到政府核心议事日程,确保复议工作在政府工作全局中得到统筹推进。
原标题:《行政复议新规7月施行:失信惩戒可复议,自我纠错有期限》
栏目主编:蒋竹云 文字编辑:董思韵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来源:作者: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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