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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陕西西安的一家宠物咖啡馆,一名兼职的大学生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事后,宠咖馆以“没有签劳动合同”等为由,拒绝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
没有劳动合同,雇主就不用担责吗?学生兼职受伤,到底有没有误工费?来看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案件。
大学生兼职受伤索赔
老板以未签合同为由拒绝
正在上大学的小朱想利用暑假勤工俭学,看到西安一家宠物咖啡馆的招聘信息后,便前去应聘兼职。
然而,兼职十几天后,意外发生了。店内一只水豚(也就是大家平时所说的“卡皮巴拉”)突然跑出了笼子,店长便安排小朱将其抱回。在抱的过程中,这只平时看起来性情温顺的水豚突然发起攻击,一口咬住了小朱的右手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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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朱的伤情远比想象中严重。经医院诊断,小朱右手拇指屈肌腱不全断裂,随即接受了肌腱吻合手术。术后,医生明确叮嘱他右手需用支具固定休养一个月。如此一来,小朱不仅暑期兼职的计划泡了汤,身体也遭受了不小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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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朱表示,自己被咬伤后到医院就诊,总共花费了近1万元,宠咖馆交了5000元的押金,后续的治疗费用都是自己垫付的。店长称之后会让财务补还垫付的费用,但始终没有兑现。
无奈之下,小朱将这家宠咖馆告上了法庭。双方就责任划分问题起了争执——
小朱认为,自己在兼职的过程中受伤,所以宠咖馆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而且必须赔偿全部损失。
宠咖馆老板认为,小朱在抱回“卡皮巴拉”的过程中有一定的过错,而且存在过度治疗的可能。此外,他认为店铺和小朱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小朱是在校学生没有稳定收入,所以不应该承担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
法院:虽不构成劳动关系
但形成事实劳务关系
一边是受伤后无法正常生活、渴望讨个说法的大学生,一边是咬定“没合同、没收入、不担责”的经营者。这起看似简单的侵权纠纷,背后其实涉及了两个关键的法律难点:第一,大学生假期兼职,与雇主之间到底构成何种法律关系?第二,在兼职工作过程中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
虽然小朱和宠咖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没有法律关系。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法官助理陈薪解释,小朱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宠咖馆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他们之间实际上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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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和劳务人员应该按照各自比例承担相应责任。陈薪表示,在此案中,宠咖馆有明显的责任和过错,以“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
不仅如此,本案还有一个特殊的性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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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副庭长孟娇表示,宠咖馆作为水豚的饲养人,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了小朱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宠咖馆未提供证据证明小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因此不能减免其赔偿责任。
人身受到侵害
法定可索赔哪些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孟娇解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均为法定的赔偿项目,赔偿的依据在于以上费用是否实际产生。本案中,小朱的身份虽为在校大学生,但其与宠咖馆建立了劳务关系,具有明确可预期的兼职收入,医院的医嘱也明确小朱需要一定的休养期,故小朱存在实际的误工费用,宠咖馆应当赔偿相应的误工费。
兼职受伤无需劳动合同
可依据侵权或劳务关系进行索赔
在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宠咖馆当场一次性赔偿了小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
孟娇提醒,兼职受伤无需劳动合同,可依据侵权或劳务关系进行索赔。被他人饲养的动物伤害,饲养人或管理人一般需要进行相应的全部赔偿。学生身份不影响相应的权利主张,维权可以按协商、投诉、调解、诉讼的顺序进行。法律会依法保障在校生的劳务权益和人身权益不受损害。
(总台央视记者 张李彬 何洁 宋茹刘海涛 赵振凯)
原标题:《大学生兼职受伤,无劳动合同,雇主担责吗?》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傅璐
本文作者: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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