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辛圆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细化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健全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主要修订内容方面,一是明确总体要求。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明确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职责,强化履职保障。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开展调解,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是细化申请行政复议规定。细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对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均作出细化规定。
《条例》列出了五种情形,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者失信惩戒措施不服;对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行为不服;对行政机关在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录用工作中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细化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明确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
《条例》提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三是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制度。细化被申请人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程序。《条例》提到,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时,应当就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说明相关事实和理由。
《条例》同时规定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履职要求。明确提级审理的具体情形和程序,增加合并审理制度,完善调查取证方式。细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决定制度。
四是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
作为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又被通俗地称为“民告官”,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
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从扩大复议范围、优化申请程序、强化调解力度等方面完成系统性重塑。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重要部署,明确提出“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为新时代行政复议工作指明方向。
4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新修订的《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回应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有利于促进更多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部实质性化解。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自我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不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信力。
近年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越发彰显。
最高人民法院在2月召开的“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合力推进依法行政”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2025年行政审判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情况。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局长徐运凯在会上介绍,2025年,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全年各级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11.5万件,同比增长38.1%,比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前的2023年增长了173%。
徐运凯表示,经过行政复议后,93.6%的案件未再进入诉讼或信访程序,“案结事了”率同比增长了3.3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各级行政复议机构持续强化监督功能,加大个案纠错力度,全年共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7.2万件,纠错率为11.5%。
值得注意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做实“复议护企”,持续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徐运凯提到,2025年,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共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6.1万件,纠正侵害企业权益的违法不当执法行为643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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