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微信公众号“天津住建”发布政策问答,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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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盘活存量商品房?
主要是贯彻落实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控增量、去库存的要求,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等,既可以帮助企业加快库存去化、盘活资产,又可以为引进人才、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群体提供安居保障。
金融方面有哪些方式支持收购盘活?
比如,鼓励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和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依法发行债券,专项用于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租赁住房。支持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特许经营权交易等方式回收资金,扩大存量商品房收购规模,实现良性发展。
支持租赁住房运营带来哪些实惠?
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具体包括税收优惠(房产税减按4%、增值税减按1.5%)、土地(不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出让金)及水电气热民用优惠价格等,以此减轻企业经营成本,促进住房租赁项目良性运营。
如何着力满足刚性住房需求?
主要是鼓励各区加大“投资于人”力度,通过发放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减轻人才、新市民、青年人、应届大学毕业生等群体阶段性安居成本,促进人才集聚和发展。
如何鼓励购买改善性住房?
落实国家支持居民换购住房相关税收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本市范围内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于本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对居民置换住房的给予退税优惠,减轻置换成本,支持居民“先卖后买”改善居住条件。
积分落户政策有哪些调整?
进一步优化积分落户居住指标计分体系,规范积分落户办理流程和方式,促进在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群体落户安居。主要是通过完善居住证积分指标、优化积分落户办理方式等,支持居住证持有人更好在津落户安居。
从哪些方面提升房屋品质?
按照国家要求稳步提高住房设计、材料、建造、设备以及无障碍、适老化、智能化等标准,加大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推广力度,有序推进“好房子”建设。从好标准、好设计、好材料、好建造、好运维等维度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好房子”产品,更好满足居民多元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原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十一部门关于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供给促进住房消费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决策部署,更好满足群众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盘活存量商品房
各区因地制宜用足用好国家财政、金融等政策工具,优先收购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用作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宿舍、人才房等,合理调控各类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鼓励住房租赁企业等经营主体多渠道筹集资金,依法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租赁住房。
二、加快盘活存量土地
用好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支持企业通过合理优化设计要求等方式,推进房地产项目持续开发。
三、加大金融支持收购盘活力度
鼓励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和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依法发行债券,专项用于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租赁住房。支持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特许经营权交易等方式回收资金,扩大存量商品房收购规模,实现良性发展。
四、支持租赁住房运营
经营主体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住房租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经认定对利用存量商品房转化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在原土地使用年限内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
五、着力满足刚性住房需求
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各区面向各类人才、新市民、青年人、应届大学毕业生等群体发放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逐步解决相关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
六、鼓励购买改善性住房
落实国家支持居民换购住房相关税收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本市范围内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于本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七、完善积分落户政策
进一步优化积分落户居住指标积分体系,规范积分落户办理流程和方式,促进在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群体落户安居。
八、优化房地产项目审批服务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强化跨部门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实现高效集成办理,进一步提升房地产项目审批服务效能。
九、实施房屋品质提升工程
按照国家要求稳步提高住房设计、材料、建造、设备以及无障碍、适老化、智能化等标准,加大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推广力度,有序推进“好房子”建设。
十、提升居住区配套服务水平
统筹推进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交通路网,加强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配套,着力建设华苑—南站、新梅江、水西、柳林、西站等一批特色宜居片区。
十一、加强二手房市场和中介机构监管
推动天津市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加强中介机构监管,严厉打击发布不实信息等违法行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严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规划资源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政务服务办
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天津金融监管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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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韩振
来源 | 天津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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