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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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仲夏时节的傍晚,珠海居民谭某在小区散步时突遭横祸。行至泳池旁时,上方大王椰树叶片骤然坠落,重重砸中她的背部。这场看似意外的“天降之灾”,导致谭某胸椎、腰椎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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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王椰树叶片(资料图,图文无关)。
事故发生后,谭某认为物业公司长期疏于管理,致使事故发生,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物业公司则主张树叶脱落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且公司在事发前已采取了防护措施,设置过锥桶和警戒线,已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案件焦点在于物业公司能否证明自身在事件中“没有过错”,即已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包括定期巡查修剪,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措施,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等。根据法律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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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本案中,物业公司提交了五张照片,显示其在树木上张贴了警示,并设置了锥桶和警戒线。然而照片拍摄的时间是4、5月,事发时在6月,鉴于锥桶和警戒线的可移动性,无法认定事发时防护措施仍然在位且能有效警示行人。且作为监控管理者,物业公司未能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或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由于物业公司未能完成举证,且受害人对本次损害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故物业公司应承担本案全部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万余元。
来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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