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男子杨某在从事网约车司机期间,组织多名“人头”在海口市、三亚市多家免税店“套购”免税品交由货主牟利。日前,三亚市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1万元。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
2021年5月,杨某在海口市从事网约车司机工作期间,结识了从事“套代购”走私活动的货主。同年8月,杨某开始使用自己的免税购物额度为货主“套购”免税品,同时召集、组织“人头”在海口市、三亚市多家免税店“套购”免税品交由货主牟利。
具体流程如下:货主将需要“套购”的免税品清单和货款交给杨某,杨某组织、带领“人头”到海口市、三亚市各免税店购买免税品,货款由杨某直接支付,或者转给“人头”支付。购买免税品后,杨某驾车送“人头”到离岛港口,“人头”通过离岛提货的方式将提取的免税品交给货主。货主收到货物后,按照每个“人头”30-50元将好处费支付给杨某,并以每趟100元支付给杨某作车费。
经核定,杨某自2021年8月至2023年9月,组织、参与“套购”免税品共计8042件,偷逃应缴税款1223680.12元。2024年6月25日,杨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被抓获。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日前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海南特区报
编辑:袁菀艺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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