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梳理近年涉带薪年休假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概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退役军人入职时未申报兵龄,导致单位仅按社保缴费年限计算年假,服役经历未被计算在内。后该员工退休时主张数年来的年假差额,法院表示已经超过仲裁时效,驳回了该员工的诉求。
2015年1月,宋某入职某公司担任电工。工作期间,公司按照宋某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载明的工作年限对应的年假天数为宋某安排休假,宋某未对此提出异议。2023年11月,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宋某认可公司按其工作年限安排年休假,但因其存在5年兵龄,单位未计算工作年限,故要求该公司支付2009年4月至2023年11月期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等。公司认为宋某入职时填写过入职登记表,在入职登记表中并未填写服兵役的相关记录,故服兵役期间未计入工作年限导致年休假天数减少的责任应由宋某承担,且宋某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带薪年休假,根据法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
该案中,双方均认可公司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记载的社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计算宋某的工作年限,从而计算并安排宋某每年应休年休假天数。根据权益记录统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宋某累计缴费已满13年3个月,宋某于2015年1月1日入职上述公司,入职当年年休假天数为10天。
如果不将宋某服兵役期间累计计算在工作年限中,宋某工作至2020年9月时,工作年限累计满20年,年休假为15天。如果将宋某服兵役期间累计到工作年限中,则宋某工作至2016年6月,工作年限即累计满20年,年休假为15天。故因未将服兵役期间累计到工作年限中导致年休假天数减少的情况发生在2016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2020年10月后,年休假天数均为15天,无差额。而关于2016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公司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理由成立。综上,宋某关于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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