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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商品住宅装修!海南拟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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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

《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

进行全面修订

形成

近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止日期为5月31日

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 为规范我省住宅全装修活动,提升住宅品质,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全装修活动的设计、施工、验收、交付及监督管理。安居房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全装修。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全装修(以下简称全装修)是指:新建住宅在交付使用前,按照《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DBJ46-042),至少完成公共部位和套内空间固定面的装修,完成设备管线安装,终端接口预留齐全。

第三条【监督管理职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全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责任主体与分工】 建设单位是实施全装修第一责任主体,对按标准纳入装修设计范围的全装修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具体负责住宅建设过程的组织管理、全装修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等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装修监理,对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章 资质管理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企业资质与行为禁止】 从事全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建筑、装修企业不得参与住宅工程建筑、装修活动。严禁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六条【工程发包与责任界定】 全装修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装修工程一并发包给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将装修工程另行发包给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外的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对装修工程自行施工,也可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并对装修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装饰装修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按相关规定纳入资质管理和信用管理。

第七条【设计标准与审查要求】 全装修设计应执行《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DBJ46-042)。全装修遵循建筑设计与室内装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一体化设计、图审的原则。装修设计单位与建筑设计单位原则上应一致。确有需要由不同设计单位进行装修深化设计时,装修设计图纸应由建筑设计单位确认并经图审方可实施。

建筑、结构、设备管线等专业设计应与装修设计相互衔接,实现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基本设施等设计同步到位。设计单位应履行设计责任,参与质量问题处理工作。

图审机构应按照前款相关设计内容及《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图审要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全装修审查内容,并重点审查隔声、防串味、防水、防开裂、防腐、防锈及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内容。

第八条【实施要求与发展方向】 全装修住宅项目应按照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实施,落实装配式装修应用。

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绿色建造、智能建造方式,加快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成品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为特征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全面提升我省新建住宅的质量品质。

第九条【材料选用与环保要求】 全装修应当采用绿色环保、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材料、部品和设备,各项指标须符合《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DBJ46-044)及有关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对装修所用材料、部品和设备进行进场验收,按规范要求进行取样送检复验,并将检验报告和验收记录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重要内容,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验和签认。装修所用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及性能检测应纳入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质量安全控制与验收管理

第十条【施工方案与过程管理】 全装修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施工方案,该方案应包含隔声、防串味、防水、防开裂等质量易发问题防治措施,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审及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并认真落实技术交底,加强重点工序控制,强化施工全过程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检验和工序交接验收记录,有效防范质量易发问题。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规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施工单位在建造、装修过程中应当实施文明绿色施工,通过采用预拌砂浆、干法施工等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建筑垃圾排放,减少施工噪声、振动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影响。实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妥善处置废弃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

第十二条【关键工序验收制度】 强化施工过程监管,各类管线隐蔽工程、防水工程、墙面地面铺装等关键工序应执行“举牌验收”制度,并应留存验收视频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三条【样板房设置与管理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装修设计文件设置样板房、产品展示区及装修施工工艺展示。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作为房屋交付参照标准。交付的装修质量和标准不能低于样板房标准。确需对交付的材料、品牌等进行变更的,须与业主协商约定后方可变更。

样板房保留的时间自全装修商品住宅交付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不少于1年。

第十四条【分户验收与要求】 建设单位应按照《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全装修分户验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46-043)的要求对装修工程实行一房一验。分户验收前应组织开展隔声、防串味、防水等实体性能检测。

第十五条【房屋交付质量保证】 在房屋交付时,建设单位须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主要材料、部品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信息、品牌、规格型号、性能指标,隔声、防串味、隔热性能、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及保修期限;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各参建单位(包括装修分包单位)、配套设施基本信息、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保养和维护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成品保护与安装时限】 全装修应当加强建设全过程的成品保护。建设单位应当针对我省高温、高湿、高盐气候特征,合理选用适宜的材料、部品和设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工序管理,加强半成品的保护。

对设计文件包含的毛巾架、厕纸架、燃气灶等受潮易腐蚀及马桶、洗脸盆、橱柜等后期维护成本高的安装类装修内容,可在房屋交付业主时完成安装,并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具体安装时限及违约条款。

第十七条【探索质量管理制度】 探索实施“工地开放日”“先验房后收房”等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组织购房对象进工地交流,听取合理意见和建议,优化质量管理。项目交付前由业主进行验房,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按照规范、标准对质量问题整改合格后办理交付手续。

第十八条【资料移交与保修衔接】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中应当包含全装修设计的竣工图及相关资料。物业服务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使用人行为规范】 全装修住宅交付使用后,业主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围护结构,不得擅自拆改消防、燃气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实施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四章 装修风格与个性化服务

第二十条【装修交付模式】 鼓励建设单位结合市场导向和差异化消费需求,采取“标准化基础装修+饰面个性化定制面层+智能家居套餐化增配”的装配式内装修交付模式,提供多种装修风格供购房人选择,满足多样化装修消费需求。

第二十一条【个性化选配服务】 鼓励建设单位为业主提供个性化增值选配方案。其中家电、窗帘、灯具、厨房和卫浴设施等提供多种选项供业主在购房后灵活选择搭配,搭配方案应存档备查。业主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是否采用选配方案。

第二十二条【数字家庭建设】 积极推进数字家庭建设,引导推动智能家居应用。对新建全装修住宅,明确户内设置入侵报警、火灾自动报警等基本智能产品要求,鼓励预留居家异常行为监控、紧急呼叫、健康管理等适老化智能产品的设置条件。

第五章 投诉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行业监管与处理措施】 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对全装修住宅建立完善投诉处理和调解机制,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畅通投诉接收渠道并依法及时处理质量投诉问题。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移交处罚、信用惩戒等工作措施。

第二十四条【违法行为处理与诚信管理】 全装修实施中相关企业存在违反设计、建筑市场、质量安全、保修义务、合同履约、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宣传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纳入诚信管理,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监管部门及人员责任】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标准规范适用】 除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外,全装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海南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与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6年XX月XX日起施行,2026年XX月XX日(含)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按本办法执行,有效期5年。





来源: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辑:陈淑林

审核:廖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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