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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韶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批劳动争议案件,妥善化解劳资纠纷,助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用工环境。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摘选部分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主要涉及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解除、工伤待遇赔付、新业态用工等案件类型。此次发布聚焦群众关切的劳动权益保障热点问题,进一步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规范企业合法用工行为。
目录
01
某建筑公司诉蒋某某等19人劳动争议纠纷案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应先行清偿
02
某铝业公司诉钟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请休病假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病假工资
03
某人力资源公司诉冯某某劳动争议案
——劳务派遣单位规避用人单位责任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04
李某某与某物流公司、甲快递公司、乙快递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关联企业对劳动者混同用工的,应对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5
江某某诉某实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劳动者请假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06
林某某诉彭某某、某酒店劳动争议案
——发包单位应对无用工资质的承包方聘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07
某电子公司诉刘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得以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08
班某某诉某供应链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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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某建筑公司诉蒋某某等19人劳动争议纠纷案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应先行清偿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是涉案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陈某某为某建筑公司涉案工程的项目劳务承包人,后陈某某又将涉案工程的劳务分包给温某某,温某某聘用蒋某某等19名农民工到涉案工程项目工作,但未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2024年6月,蒋某某等19人以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后,某建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宣判后,某建筑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用工缺乏监督,未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事后亦无法提交实名制管理、考勤情况以及工资支付台账等资料,应对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清偿的责任。遂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拖欠蒋某某等19名农民工工资共18万余元。
典型意义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实名管理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本案判决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清偿,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提供了司法保障。
02
某铝业公司诉钟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请休病假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病假工资
基本案情
钟某因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住院,之后向某铝业公司提出4个月的住院治疗病假申请,某铝业公司予以审批同意,但认为钟某的误工损失已由侵权第三人予以赔付,公司不应向钟某支付病假工资。2024年6月9日,钟某以某铝业公司未向其支付病假工资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某铝业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后,某铝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某铝业公司在钟某请休病假期间应当向钟某支付不低于韶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病假工资。某铝业公司主张因钟某已从侵权第三人处获赔了误工费而无需支付病假工资,但误工费与病假工资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费用,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误工费与病假工资不能兼得,故某铝业公司以钟某已从案外人处获得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病假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某铝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支付钟某病假工资长达4个月,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钟某以某铝业公司拖欠病假工资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某铝业公司应当向钟某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判决某铝业公司支付钟某病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医疗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病假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者已从第三人处获得误工费而免除。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判决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03
某人力资源公司诉冯某某劳动争议案
——劳务派遣单位规避用人单位责任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某人力资源公司与冯某某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约定冯某某属于挂靠单位用工,冯某某不得向某人力资源公司主张劳动法上的任何权利、待遇、赔偿。某人力资源公司与冯某某还于同日签订了一份《委托单位协议》,协议约定冯某某保证和某人力资源公司没有任何法律纠纷。之后,冯某某被派遣至第三人处从事厨师工作。2024年5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后冯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冯某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人力资源公司向冯某某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裁决后,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冯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人力资源公司将冯某某派遣至第三人处工作,由第三人向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冯某某的工资和劳务管理费,再由某人力资源公司向冯某某支付工资。应认定第三人为用工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为用人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以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委托单位协议》的形式约定与冯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应认定无效,某人力资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用人主体责任。遂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向冯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宣判后,某人力资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向冯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随着灵活用工模式的兴起,部分企业以“委托挂靠”“劳务协议”等形式规避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将劳务派遣单位规避用人单位责任签订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不仅警示了相关企业须依法合规经营,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通过“虚假挂靠”等手段转嫁风险,同时对于净化劳务派遣市场环境、促进用工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04
李某某与某物流公司、甲快递公司、乙快递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关联企业对劳动者混同用工的,应对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甲快递公司、乙快递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均集中在韶关市某开发区同一片区,甲、乙快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且三家公司经营范围均为货物运输或者快递业务,从事的业务存在紧密关联。同时,三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均在某物流公司的钉钉平台进行管理,某物流公司的组织架构中也涉及甲、乙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2024年2月,李某某与甲快递公司签订合同,并备案李某某为该公司某站点的负责人,负责站点的全面管理工作,但对李某某的多份工作请示、休假申请、费用报销的处理均是由甲、乙快递公司的管理人员进行审批的,特别是李某某的离职申请还经过某物流公司的管理人员审批同意。李某某离职后就劳动报酬等问题诉至法院,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甲快递公司、乙快递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与甲快递公司之间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方面存在紧密联系,且具有劳动关系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性,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甲快递公司、乙快递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形。遂判决李某某与甲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快递公司向李某某支付工资,某物流公司、乙快递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劳动者请求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判决关联企业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防止关联企业之间采取不当手段规避法定用工义务,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05
江某某诉某实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劳动者请假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江某某因私事向某实业公司请假,但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住院治疗期间,江某某被某实业公司辞退。江某某出院后,双方因工伤认定等问题产生矛盾纠纷。2024年1月,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江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5年7月,江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实业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江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某实业公司应对江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遂判决某实业公司支付江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等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劳动者虽请假提前下班,但仍然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的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劳动者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充分保障了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的合法权益,同时警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自觉承担企业责任,而非以“辞退”等方式逃避责任,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06
林某某诉彭某某、某酒店劳动争议案
——发包单位应对无用工资质的承包方聘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彭某某与某酒店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彭某某租赁酒店的KTV项目用以经营。2018年8月,彭某某以“某娱乐会所”的名义招聘林某某到某酒店KTV工作,但“某娱乐会所”一直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2024年2月,该场所关闭搬迁,林某某因此被解除劳动关系。后林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彭某某及某酒店共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某娱乐会所”未进行工商登记,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给其造成损害的,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彭某某和某酒店应当对林某某的劳动报酬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确认林某某与某酒店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彭某某支付林某某未休年假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8808元,某酒店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宣判后,某酒店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以租赁、承包等名义,将本单位经营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实质是转嫁用工风险、规避法定责任的行为,应对承包人聘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判决不仅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因用人单位内部承包关系而遭到损害,也促使用人单位树立依法注册、合规经营的意识,不得通过“假外包、真用工”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
07
某电子公司诉刘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得以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刘某入职某电子公司,双方先后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24年10月6日。2024年9月26日,某电子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通知刘某终止劳动关系。刘某认为某电子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关系,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年终奖等。劳动仲裁裁决后,某公司电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某电子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某公司未能证明刘某存在《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情形或刘某主动放弃续签的情况下,某电子公司应当与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电子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关系,构成违法终止,应当支付赔偿金。遂判决某电子公司向刘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及年终奖等。
典型意义
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法定例外情形,劳动者提出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关系。本案判决对规范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具有示范意义,有助于引导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用工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08
班某某诉某供应链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班某某2020年与某供应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班某某从事配送快递人员岗位的工作。2024年5月,班某某在揽收快递时,因对方是熟悉客户,未经验视即揽收7个快递,寄送香烟超过500条,最终被烟草专卖局在执法过程中查获。2024年5月23日,某供应链公司以班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班某某认为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起诉要求某供应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班某某作为有将近10年从业经验的快递从业人员,未对揽收邮件进行开箱验视,主观上存在过错;其揽收了7个快递合计香烟已超过500条,超过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最终被烟草专卖局在现场执法过程中查获,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遂判决驳回班某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一审宣判后,班某某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者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主观过错程度较高及造成严重后果,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依此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判决既维护了用人单位的正当管理权,也对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助于构建权责清晰、规范有序的劳动关系。
来源:韶关中院
编辑:封俊
审核:陈东阳 刘诚
责编:罗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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