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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一名30多岁男性通过婚介所介绍认识女性并最终结婚,却因为没有向婚介所告知结婚事实,被法院判令支付成婚酬金和三倍违约金。根据法院等方面5日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83单独法庭房昌炫法官在婚介所针对崔某提起的成婚酬金等诉讼中,判决被告须向婚介所支付成婚酬金1188万韩元(约合人民币5.46万元),以及违约金3564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6.39万元)。两项合计达到4752万韩元(约合人民币21.86万元)。
这起案件的起点,是一份婚介服务合同。崔某于2022年9月注册成为该婚介所会员,双方约定,如果通过婚介所介绍成功结婚,会员需要另行支付成婚酬金,而且这笔钱与入会费分开计算。合同中还写明,如果会员隐瞒结婚事实,需要支付相当于成婚酬金三倍的违约金。也就是说,婚介所一开始提供的是介绍服务,但真正成功促成婚姻后,还要再收一笔后付性质的成功费用。
之后,崔某于2023年1月通过婚介所安排的相亲,结识一名女性。同年6月,两人结婚。但问题在于,崔某并没有将结婚事实告知婚介所。婚介所事后得知情况后,认为崔某违反合同约定,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成婚酬金和违约金。崔某方面则主张,自己在结婚一个月前已经退会,因此不应再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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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没有接受崔某的抗辩。法庭认为,成婚酬金是婚介公司提供服务之后形成的后付性质对价。换句话说,婚介所的核心服务不是单纯安排见面,而是通过介绍促成婚姻。如果会员确实是通过婚介所认识对象并最终结婚,那么即使结婚发生在退会之后,也不能当然免除支付义务。法院还指出,根据双方签约时的约定,即便在合同期满后成婚,也应支付酬金,因此不能以退会为由逃避责任。
这起案件最关键的争议点,其实不是“退会有没有发生”,而是“婚姻是否由婚介所介绍关系促成”。崔某和配偶是在婚介所安排的相亲中认识,之后发展为婚姻关系,这就让婚介所的服务和结婚结果之间形成了直接关联。法院也正是基于这一点,认定成婚酬金具有支付基础。简单说,不是只要退会就能切断此前服务产生的后续义务。
法院还特别说明了违约金条款的意义。法庭认为,除非会员主动告知,否则婚介公司很难得知会员是否已经成婚。因此,合同中设置三倍违约金,是为了从心理上强制会员履行成婚事实通知义务。这个判断很现实,因为婚介服务不像普通商品交易,结果往往发生在私生活领域。会员是否恋爱、是否同居、是否登记结婚,婚介所通常无法实时掌握,只能依赖会员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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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费者角度看,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婚介所收了入会费,为什么结婚后还要再收成婚酬金?这其实取决于合同结构。有些婚介所收的是固定会员费,服务结束后不再收费;有些则采取“入会费+成婚酬金”模式,前者对应资料审核、匹配介绍和服务过程,后者对应最终成功结果。只要合同条款明确、消费者签约时已经知晓,法院通常会尊重双方约定。
但这类条款也容易引发争议。因为婚姻不是普通交易,成婚结果不仅取决于婚介所介绍,也取决于男女双方后续沟通、相处、家庭条件、感情发展和个人选择。婚介所能否把“结婚”完全视为自己的服务成果,本身就容易让消费者产生反感。尤其当成婚酬金金额较高,甚至再叠加三倍违约金时,普通人很容易觉得负担过重。
不过,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显然更看重合同约定和通知义务。崔某不是单纯拒绝支付,而是没有告知婚介所结婚事实。对法院来说,隐瞒行为本身破坏了合同执行基础。如果每个会员都在结婚前退会,之后不再通知婚介所,那么“成婚酬金”制度就无法运行。婚介所设置违约金条款,正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
这也提醒消费者,签婚介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看清楚几个重点。第一,入会费之外是否还有成婚酬金;第二,成婚酬金金额是多少;第三,退会后多长时间内结婚仍要支付;第四,是否只要与婚介所介绍的人结婚就触发付款义务;第五,隐瞒结婚、未通知、绕开公司私下交往是否会产生违约金。很多纠纷并不是出在相亲本身,而是出在签约时没有真正理解收费条件。
对婚介行业来说,这起判决也具有提醒意义。婚介所当然可以通过合同保护自己的服务成果,但也应该把收费条款写得更清楚、更透明,不能让消费者签约时只看到“介绍对象”,却忽视后续高额成婚酬金和违约金。尤其是三倍违约金这种条款,金额很容易达到数千万韩元,如果说明不充分,未来仍可能引发消费者不满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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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角度看,这件事也反映出韩国婚恋市场的商业化程度。随着结婚年龄推迟、社交圈缩小、职业压力增大,很多人开始依赖婚介公司寻找结婚对象。婚介所不只是介绍人,也在筛选学历、职业、资产、家庭背景、婚姻意向等信息。对一些高端婚介服务来说,成婚酬金本身就是商业模式的一部分。只不过,当爱情、婚姻和合同费用绑定在一起时,浪漫关系也会变得非常现实。
说得更直白一点,这名男子的问题不是“通过婚介所结婚”,而是“通过婚介所认识并结婚后,没有按照合同通知和付款”。退会不能自动抹掉此前介绍带来的结果,结婚也不能让合同义务消失。法院这次判决,实际上是在告诉会员:只要婚姻成果来自婚介所介绍,合同里约定的成婚酬金和通知义务,就不能用退会来回避。
所以问题也很现实:婚介所促成结婚后,收取高额成婚酬金是否合理?再进一步,如果会员通过婚介所认识对象,却在结婚前退会并隐瞒事实,这算是节省费用,还是违背契约精神?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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