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却只交代个“零头”
主动上门,却在法庭上当庭翻供
本想靠“假自首”换轻判
结果——
判刑十五年,没收二十万,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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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杜某主动走进公安机关,交代自己曾在2023年5月在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东区操场,找田某某购入400颗“麻果”,并先后两次向何某某、陈某某贩卖15颗,共计获利1500元。经查,口供与证人相符,表面看,一个“自首”情节似乎已经板上钉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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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后,检察官却发现了背后的黑洞。
田某某作为杜某的上线,已于2024年12月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在田某某的供述中,除了杜某承认的那400颗,早在2023年3月起,杜某还多次向其购买“麻果”1800颗。两笔合计,杜某累计购入麻果2200颗,共计198克。
这1800颗,杜某投案时只字未提。
原来,得知田某某落网后,杜某马上销毁了手机和电话卡,潜逃了两年。眼看躲不过去,他自以为聪明地选择“主动投案”,故意交代小部分事实,企图用“丢车保帅”的方式换取自首的从宽处理。
检察官迅速围绕毒资往来、交易细节等全面固定证据。2025年10月14日,在环环相扣的证据面前,杜某最终承认隐瞒了1800颗“麻果”。
然而,2025年12月25日一开庭,杜某突然当庭翻供,一口咬定“只买了400颗”。
检察官当庭举证、质证并明确指出:杜某虽然主动投案,但刻意遗漏重大犯罪事实,且在审理期间当庭翻供,并非真诚认罪悔罪,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2025年12月29日,一审法院判处杜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杜某不服,提起上诉。今年3月25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潇潇湘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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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不是“表演”
必须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避重就轻、当庭翻供
终究逃不过法律的严惩
来源 | 湖南禁毒综合自中国禁毒、湖北禁毒
编辑 | 秦茜
校对 | 陈丹
审核 | 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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