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舒隆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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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极目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北京男子张某某承诺可代购周杰伦等明星演唱会门票,骗取他人钱财共计43万余元。被害人王某向张某某催要购票款时,张某某自导自演,谎称已将购票款转给“上线”。被告人张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同时,法院责令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王某退赔43万余元。
2023年5月,张某某和王某通过朋友介绍相识,王某向对方询问购买演唱会门票事宜,张某某在没有购买能力的情况下,向王某承诺可以购买周杰伦等明星演唱会门票。
2023年5月至8月,王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某转账430048元用于购买演唱会门票。张某某将伪造的购票成功截图和虚假快递单号提供给王某,但未向王某提供演唱会门票。张某某将收到的购票款用于个人消费等支出,无法退还王某。
2024年4月18日,张某某被福建莆田霞林派出所抓获。同日,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张某某被该局取保候审。2025年,张某某被依法逮捕。
2025年,长安区法院对长安区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430048元,数额巨大。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责令张某某向王某退赔损失430048元。
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安中院。张某某认为,他与王某之间属于民事纠纷,不应纳入刑事追责范畴。张某某将王某转给他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交给了上家“福将”及谢某,他并未占有。张某某愿意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请求二审法院调取相关证据,依法改判。
辩护人表示,上诉人张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在羁押期间服从看守所管理,愿意退赔赃款,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从宽处理。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正确,相关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二审期间,上诉人及辩护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经查,张某某所谓将购票款转给“上线”,以及被害人王某所在的微信群,系张某某自导自演的骗局。
本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张某某在不具有代他人购买演唱会门票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可以代被害人王某购买演唱会门票的事实,诱使王某向其支付43万余元购票费用;取得被害人资金后,张某某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及个人消费,未用于与被害人约定的事项,并向王某提供伪造的购票成功截图和虚假快递单号。当王某向张某某催要购票款时,张某某谎称其将钱款转给“上线”,拒绝向被害人王某退还款项。
上诉人张某某上述行为,反映出其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及辩护人虽提出了意见,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辩护观点。此外,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账户及支付宝交易明细,没有对应交易记录,因此其相关说辞不足为信。
综上,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又无证据支持,二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本院予以维持。2026年2月,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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