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山车急停背后,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在哪里?
5月1日,江西南昌九龙湖新区融创乐园,被称为“竹林绿蟒”的木质过山车在运行中突然急停。多名游客从离地数十米的高空轨道上步行撤离。有游客手扶木制轨道护手时,手被倒刺擦伤。次日,园方工作人员回应:“有游客的手被倒刺扎伤,已进行了补偿。”当地文化广电旅游局表示,已向涉事游乐园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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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融创乐园隶属于融创中国旗下的文旅板块。根据各方回应和公开报道,事故的直接起因是报警装置触发后工作人员手动“拍停”设备。但一座轨道长约1.5公里、最高离地48米、时速近百公里的大型过山车,它的安全保障义务,究竟止于何方?
游乐设施的本质:一种“危险品”的合法经营
我们先厘清一个基础的定位问题:和法律上的“普通商品”或“普通服务”不同,大型游乐设施在法律上属于特种设备,经营这一服务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它不是一杯奶茶,也不是一场电影——它的风险等级天然高于日常消费场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要求更为具体: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并且作出记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运营使用单位还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营救设备和急救物品,对每台设备进行专门的应急演练。
综上可知,游乐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远不止“开门前通个电”那么简单。它贯穿从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到日常运行、应急救援的全生命周期。游客买了票,乐园收取了票款,注意义务就随之产生,而且这种注意义务的标准远高于一般服务场景。
木头轨道上的倒刺:一个被忽视的细节
事件中有一个细节很容易被快速滑过:游客在顺着轨道步行撤离时,手扶木制护手,结果被倒刺扎伤。园方的回应是“有游客的手被倒刺割到了一点点,进行了补偿”。
在法律上,这处“倒刺”的意义远大于园方轻描淡写的表述。
木质过山车不是普通的游乐项目。它的轨道由经过特殊处理的木材搭建而成,对木材的选材、拼接工艺、日常维护有极高要求。“竹林绿蟒”是中国最长的木质过山车之一,最高点达到48米,运行速度可达每小时近百公里。轨道沿线的护栏,不是装饰,而是紧急情况下人员撤离的唯一依托。过山车急停后,游客必须沿着轨道一侧的步道步行撤离,这本身就是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条规定的核心在于:经营者承担的是“安全保障义务”,而非“事故后补偿义务”。 换言之,法律要求的是“不出事”,而非“出了事再赔”。木质护手上出现足以刺伤皮肤的倒刺,意味着日常巡检和维护存在实质性缺漏。这不是突发故障,是常年可检可查的问题。
法律实务中,对“倒刺”这一细节责任的判断,是有据可依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对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木质轨道的护手属于设施组成部分,排查裂痕和表面毛刺是最基础的检查项目之一。这不是什么需要精密仪器才能探测的隐患——维护人员只要用手摸一遍就能发现。发现问题不处理,或根本没人检查,都构成注意义务的违反。
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看:主体适格——乐园是经营场所管理者;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木质护手上存在明显可致伤且有日常巡检义务的倒刺隐患;造成了损害后果——游客手部擦伤;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倒刺导致擦伤。四要件齐全,法律上的责任判定是清晰的。
“已补偿”≠“已了结”:游客还有哪些权利?
园方在回应中反复强调“已进行补偿”。这个表述在法律层面值得拆解。
首先,“补偿”二字在法律上通常带有一定含混性。它既可能指赔偿,也可能指人道主义意义上的“表示”。如果园方给受伤游客发张代金券或口头道歉就称为“已补偿”,这在法律上显然不够。如果实际发生了医疗费用的支付,那也需要看是否足额赔付了全部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木刺擦伤这类轻微伤害,赔偿范围通常包括清创和包扎费用,即便看似“微小”,也必须依法按照实际支出全额赔付,而非由经营者以“一点补偿”单方面界定。更重要的是,赔偿责任不能替代行政处罚责任。 当地文化广电旅游局已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这属于行政监管层面的介入。但责令整改只是行政措施,不涉及罚款,也不直接为游客带来权益救济。如果后续调查认定园方存在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另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法律救济的逻辑从来都是后置的——它不能阻止事故发生,但能让事故的代价被正确分配。受伤游客(哪怕是轻微擦伤)有权要求比“补偿”更清晰的侵权损害赔偿:医疗费实报实销、误工费、交通费,以及在有据可查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报警装置响了,法律该问什么?
园方将事故原因归结为“报警装置响起,工作人员手动拍停”。这个解释表面上合理——安全系统探测到异常、自动报警、人工急停、组织撤离,似乎整套流程是“合规”的。
但追问不能止步于此:报警装置为什么响了?是真的发生了设备异常,还是传感器过于灵敏导致误报?如果是误报,日常维护和参数校准是否有记录?如果是真实的设备异常,异常到底是什么?问题根源消除了没有?园方称“已排查解决隐患”,但这个说法过于笼统,公众和监管部门有权知道隐患的具体性质。
报警装置触发不一定是坏事——安全问题永远应该“宁可错停,不可漏过”。 但后续的处置,必须经得起检验。这也反映了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面向:从“事后追责”向“过程管控”的转变。
事实上,这并非南昌融创乐园的过山车第一次发生故障。2022年5月,南昌融创乐园的“云霄飞车”曾突发故障,18名游客被困空中。红谷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认为,企业在维护保养上存在一定缺陷,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设备使用。
再往前看,融创旗下的无锡乐园也发生类似事故。2020年9月,无锡融创乐园“蒸汽飞车”故障,20名游客倒挂空中近一个小时,救援需借助消防云梯。2019年8月,无锡融创乐园另一款过山车“雄鹰飞翔”在运行中突然停在提升段,原因是区段传感器被飞鸟干扰。当时乐园承诺在过山车轨道两侧加装防护网和驱鸟器。
这些并非同一设备的偶发故障。多起事故叠加,指向的是系统性维护管理的缺失。当一个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屡次出现类似故障,“排查一次、承诺一次、下次再出”的循环,折射的可能是资源投入严重不足的结构性问题。
安全保障义务不是经营成本,是入场券
当企业处于严重亏损和债务重组的双重压力下,成本控制是必然选择。但安全投入不是可以弹性伸缩的“成本项”——它属于法律强制义务,必须刚性保障。木质过山车维护成本高是行业常识,但这恰恰是经营方在决策引进时所应考量的前置因素。选择了高维护成本的项目,就必须持续投入相应的维保资源。毛利率低、亏损严重,都不是克扣安全保障费用的借口。《特种设备安全法》从未给“经营困难”留下豁免条款。
法律的答案斩钉截铁: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资质的入场券。企业有能力经营特种设备,就要同时承担与此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做不到,就说明不具备经营资格。
从乐园到人生,安全从不来自“刺激”
在此,我们不妨从法律的逻辑中抬起头来,重新审视那些被我们视为理所当然的假设。当我们坐上过山车,系好安全带,其实已经默认了一份“信任契约”——把安全托付给了设备、运营方,以及那些检查轨道的工人、校准传感器的工程师。这份信任如此自然,以至于被忽视,直到那些在阳光下闪耀的轨道上竟藏着割伤人手的倒刺。安全从不是一个空洞的指标,它藏在一个个具象的细节里:一根光滑的护栏扶手、一份按时完成的检查记录、一个没有马虎对待木刺的普通工作日。
中国的主题乐园产业正在高速扩张,每年接待数亿游客。特种设备安全的底线,不能依赖“已补偿”的含混话术来维持。对外界而言,一次木刺擦伤看似微不足道;对那位被扎伤的游客而言,则是皮肉的伤害与信任的流失——这正是安全保障义务的意义所在:它不抹杀概率,但保护每一张具体的脸庞。
给你的三个行动参考
如果你是游客,这起事件能给你什么启示?
第一,受伤就要留存证据。 拍照拍视频,保留门票、购票记录,记录工作人员工号和沟通内容。即便是轻微擦伤,这些材料也是后续交涉和维权的依据。不需要“闹”,但需要“留”。
第二,出事故别着急签“和解协议”。 不要在慌乱中接受“补偿”草草了事,尤其是带着孩子出游的家长。弄清伤情后再谈赔偿,必要时要求书面确认赔偿范围和后续处理方式。和解协议一旦签署,通常会放弃后续追索权利,签字前务必看清条款。
第三,知道找谁。 除了找园方,市场监管部门(12315)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当地文旅局有行业监督职责,警方可以固定现场证据。受伤较重时,第一时间就医并保留全部病历和费用票据。
对经营者而言,这起事件也应敲响警钟:游客说“没事”不代表法律说“没事”。“已补偿”三个字抹不掉管理疏漏。安全保障不是事后止损,是事前投入。与其事后在舆情中灭火,不如事前在细节处尽责。 安全感的建立,从来不需要“刺激”,需要的是每一次检查都做到位、每一根扶手都光滑、每一次承诺都兑现。游客的信任,就藏在这些最微末的认真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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