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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5日07时40分,高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沿津二路行驶至利一路交叉路口处南侧路段向西左转弯时,与沿津二路行驶的潘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以及相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高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潘某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
车辆在路口左转弯时,必须严格遵守“转弯让直行”的通行规则,提前减速、打转向灯,仔细观察对向直行车辆动态,确认安全距离足够后再通过,切莫抢行或猛拐。同时,直行车辆经过路口时也应主动降低车速、备好刹车,提高对周边车辆尤其是电动四轮车等非标车辆的警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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