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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
肥东县公安局梁园派出所
查处一起涉嫌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案件
2名违法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
4月29日
肥东县公安局在工作中
得到线索
辖区居民梁某某
为回填个人承包水塘
与郭某某私自商定
擅自联系车辆运输建筑渣土
进行水塘回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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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填前
经查
4月18日至19日
郭某某按照事先约定
向梁某某承包的水塘内
违规倾倒建筑渣土
经第三方专业公司
现场测绘核算
累计倾倒建筑渣土
约929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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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填后
4月30日
民警依法将违法人员
梁某某、郭某某
传唤至肥东县公安局
面对完整确凿的证据
梁某某、郭某某
对擅自倾倒建筑渣土的违法事实
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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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梁某某、郭某某
因涉嫌非法倾倒固体废物
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非法倾倒建筑垃圾不仅破坏生态环境,更涉嫌违法。市民如发现此类违法行为,请立即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警方将持续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合肥市四部门于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依法严厉打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意见》明确了适用范围,针对擅自对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进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该条款指出,有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且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信息来源:肥东公安
►编辑:薛冰清 二审:刘坤 审核:张建新 监制:陈宏云
►邮箱:wxxff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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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中共肥东县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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