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焦点
原告在协议离婚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是否仍有权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要
郑某(女)与朱某(男)原系夫妻,双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9月,朱某首次起诉要求离婚,并在该案庭审中自认其在婚内与婚外异性存在同居行为。法院当时判决不准离婚。2022年8月,双方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女儿由郑某抚养。在离婚案件中,郑某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后,郑某获悉朱某已于2023年2月再婚并生育一女。郑某认为,朱某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并致对方怀孕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其感情,故以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0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40000元。
三、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构成“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未提出该请求,并不等同于放弃权利,其可在离婚后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时,将综合考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子女抚养情况以及当地司法实践等因素予以酌定。
四、简要分析
本案中,朱某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已自认存在婚内同居行为,且其再婚生育子女的时间与离婚时间仅相隔六个月,根据生活常理与医学规律,足以推定该同居及致孕行为发生于其与郑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行为持续性地破坏了婚姻的专一性和稳定性,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过错。
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法律并未强制要求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协议离婚后,仍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除非其已在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本案原告郑某在调解离婚时未主张赔偿,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已放弃该权利,故其于离婚后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因朱某的过错行为主要给郑某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与伤害,故本案赔偿性质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裁量具体数额时,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所列举的考量因素。本案中,法院重点考虑了朱某过错行为的性质(婚内同居并致婚外异性怀孕)、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双方所生女儿由郑某单独抚养、郑某需独自承担更多情感与生活压力等具体情况,同时参照本地区的司法实践,最终在原告主张的50000元范围内,酌情判定由朱某赔偿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五、案件索引
(2023)沪0115民初40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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