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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大雨滂沱,一个本该在家休息的日子,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副主任却在值班岗位上突发疾病猝死。
这究竟算不算工伤?当地人社局认定不算工伤,为什么呢?历经一审二审后,法院判了。
案件回顾:一个周末的悲剧
吴某中(化名)是广西昭平县市监局办公室副主任。2024年5月26日,一个周日,轮到他值班。当天下午,他在该局出租给他人经营的一家商店内突然倒地不省人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急性心肌梗死”。
悲痛欲绝的家属吴某和左某凤认为,当天是单位安排的值班日,且办公室主任曾口头安排他回单位做防汛工作,他去商店也是为了提醒店主注意防汛、保护单位的设施设备安全,这属于工作职责,应该认定为工伤。
然而,当地人社局经过调查后,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认为吴某中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家属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家属一纸诉状将人社局和县政府告上法庭,但一审法院也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家属依然不服,提起了上诉。
争议焦点:周末值班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视同工伤”?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非常明确——
吴某中在周末值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该条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看起来很简单,但落实到具体案情,关键就在于:什么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法院判决:为何不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家属的上诉,维持了原判。法院的核心理由如下:
1. 值班制度不等于必须到岗。
该单位的周末值班制度允许采用“电话转接”方式,即值班人员不需要到办公室,只需保证电话畅通即可。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值班人员在非工作日的休息时间。事发当天,吴某中虽然短暂回过单位(停留仅3分钟),但这并非执行值班职责的硬性要求。
2. 事发地点与工作岗位无关。
吴某中发病的地点是在单位出租给他人经营的商店内,并非其日常办公场所,也非单位要求其必须值守的区域。虽然办公室主任曾口头安排他做防汛工作,但没有提供任何书面通知、审批或工作布置记录等材料佐证这是一项 “紧急加班” 任务。
3. “防汛提醒”不具有工作任务的典型特征。
证人(商店店主)表示,吴某中当时是带着小孩来店里喝茶聊天,坐了约一个小时,期间确实提醒了注意防汛。但法院认为,这种“聊天式的提醒”,且单位平时并无相关宣传资料或固定流程,不足以认定为执行工作职责。
4. 存在脱离工作状态的证据。
现场抢救医生陈述,听在场人员说吴某中发病前曾观看他人打麻将。虽然家属否认,但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当时的状态与“工作状态”相去甚远。
简单来说,法院认为,吴某中发病时,既不在“工作场所”,也没有在进行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一“视同工伤”的前置条件。
案例带给公职人员的启示
这个案例令人惋惜,但也给公职人员值班敲响了警钟:
1. 认清“电话值班”的法律风险
很多机关事业单位为了保障职工休息,允许周末或节假日采用“电话转接、无需到岗”的值班模式。法律上,这种模式下“全天在家待命”不等于“全天在工作岗位上”。
提示:如果你只是“电话值班”,且没有具体的到岗指令,那么你在家中或其他非办公场所突发疾病,极大概率不会被认定为“视同工伤”。不要误以为“今天我值班,无论在哪里出事都算工伤”。
2. 口头加班指令,务必留存书面证据
本案中,办公室主任虽口头要求吴某中“回单位做防汛工作”,但因没有书面通知、审批记录、工作布置材料,法院最终不采信这是紧急加班任务。
提示:领导口头安排你在休息日到岗执行具体任务时,一定要通过微信、短信、内部办公系统等留痕,例如发送“收到,我下午2点到单位检查防汛设备”,并争取领导回复确认。没有证据的“口头加班”,在法律上几乎是无效的。
3. 非工作场所的活动,极易成为否定工伤的“证据”
本案中,医生陈述“听说吴某中看打麻将”,虽被家属否认,但已被法院作为判断其脱离工作状态的佐证。
提示:值班期间若确需外出处理工作(如检查出租场所、巡查设施),应尽量减少与工作无关的停留(如喝茶、闲聊、围观娱乐),并尽量有同事同行或拍照留证。一旦被认定为“在办私事”,整个时段都可能被排除在“工作岗位”之外。
4. 公职人员的“工作场所”认定非常严格
法院认为,单位出租给他人经营的商店不属于单位的“工作场所”,即使该商店内有单位的设施设备。
提示:公职人员的“工作岗位”通常指办公区域、有明确管辖权的执法区域、或单位书面指定的值守地点。你去单位之外的任何地方(哪怕是单位宿舍、出租门面、下属单位),除非有明确的、可证明的工作任务,否则法律上都不认为是“工作岗位”。
总之,公职人员休息日值班,若单位允许电话待命,只有当你被明确要求“到某具体地点执行某具体任务”,并在该地点、该任务进行中突发疾病,才有可能被视同工伤;否则,即便当天你名义上“值班”,在其他地方发病也极难获得工伤认定。留存书面指令、避免无关活动、严守工作场所,是保护自己的三条底线。
本文根据(2025)桂11行终57号案例改编,人物为化名,旨在普法宣传,不作为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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