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30日上午11时许,河南省周口市郊区农民李鲜花(化名,47岁)和其女贵双苹(化名,5岁)被人杀死在家中。
周口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现场勘查发现,李家屋门大敞,室内地板上并排仰卧着李鲜花、贵双苹母女俩,尸体头部血肉模糊,颅骨破裂,上半身浸在血泊中。地板上、墙壁上、到处是喷溅的血迹和脑组织,李鲜花尸体东侧有半个隐约可见的脚后跟印痕,东南角门口有一根断裂的铁锹木把,木把上有血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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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验,确定死者是被这根木把打死的。靠西北墙角和东北墙角放着的两个木箱被撬,箱内衣物被翻乱。
由中心现场向外扩大勘查范围,在墙西院内发现一只带有血迹的左手白线手套,室内西北角发现一只沾有煤屑的右手白线手套。
经过初步调查和比对发现,撬木箱所用的火柱和杀人所用的铁锹均系李家之物,说明犯罪嫌疑人事先未带工具,没有作案准备,排除报复杀人或抢劫杀人,也没有强奸杀人的迹象。
通过勘查判断,极大可能是与李家熟悉的人趁李家无人之际入室行窃,恰巧被回家的母女俩碰上,为灭口而把两人打死。
由此干警首先摸出嫌疑对象30多名,但最后都通过排查作案时间被排疑,侦查工作陷入了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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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开僵局,侦查人员再次坐在一起商讨侦查对策,最后得出结论认为,嫌疑对象均被排除,说明嫌疑范围划得太小。其次,侦破工作应该紧紧围绕犯罪现场进行,因为只有现场是客观的、物质的,如果离开现场谈破案,会完全失去分析和判断事实的依据。此案件现场勘查工作虽然细致,但不能说没有漏洞。
例如,现场发现的两只手套,一方面他们为侦查工作提供了证据,但另一方面也会使一部分侦查人员产生犯罪嫌疑人戴手套作案,不会留下手印的错觉,所以下一步工作重点应该仍然放在犯罪现场上。
会后再次勘查时,侦查员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可能触摸到的物体和使用的凶器,采取边勘查,边分析的方法。在勘查室内被撬坏的两个箱子时,他们反复琢磨案犯翻动过的物体和痕迹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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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两个木箱均是被火柱撬开的,而火柱最后是放在东北墙角的箱子附近,说明西北墙角的箱子先被撬开,东北墙角的箱子后被撬开;再根据犯罪嫌疑人遗留在西院的左手手套,室内西北墙角遗留的右手手套分析,在撬第一个箱子时左右手手套都戴着,因为翻找物品不方便,顺手将右手所戴的手套丢在了此箱子的东北角,所以在撬第2个箱子时,就只有左手戴着手套了。
如果判断正确,那么在后面的作案过程中,就应该在所接触的物体上遗留下右手的印痕。
据此,侦查员对东北墙角的木箱和杀人所用的铁锹木把进行了重点勘验,根据东北角箱子放的位置、高度和作案人应该站立的位置、可能接触的部位,开始先用碘钨灯以一定角度用肉眼观察,未见任何痕迹。
随后以全侧光照射观察,也没有看见痕迹。使用多波段光源以一定角度打光照射木柄,用放大镜逆光观察,在箱子锁扣左侧隐约可见几枚指纹纹线。
将光源多次调换角度,然后用逆光观察,终于看清楚有3枚不完整的汗液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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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到了手印,这只是工作的第一步,下一步还要进行手位分析。按照正常规律,作案人应该站在箱子对面,指纹应该为左手所留,但是根据3枚指纹的排列关系和纹线流向却……如果手位判断失误,必然导致指位、部位的判断错误。
一般情况下,根据手的形态和乳突线花纹规律,结合现场情况和人的动作习惯等因素,判明手位并不难。但有些现场获取手印是在特殊条件下形成的或因手印遗留的面积较小、形态规律反映不突出时,分析工作就有一定难度。所以必须使用综合分析方法,首先根据遗留手印的物体及周围环境判断,因为犯罪嫌疑人在现场接触物体时,因物体的大小、高低、轻重、形状的不同,以及现场特定的环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手的接触方式。
此外还要结合现场情况,具体地分析犯罪嫌疑人在接触留有手印的物体时所处的位置,以及接触物体的姿势、方式、压力等。依据这些条件可以分析犯罪嫌疑人可能用或必须用哪只手才能接触留有手印的物体,据此判断出手位。手印遗留的方向是指手印的手指末端朝向。
对现场手印所遗留的位置、方向认真研究,侦查员发现其中储存了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位置、姿势、手位、动作等信息。通过正确地分析,干警们正确的定位了指纹,确定该3枚指纹系右手食指、中指、环指所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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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枚指纹的发现,给侦查人员莫大的鼓舞。他们推断,铁锹木把是杀人的凶器,也应该留下指纹印痕。于是,连夜进行详细周密的勘验,果然发现了2枚汗液指纹。
指纹被发现了,但是如何成功地提取,又是摆在现场勘查人员面前的一个难题。为了选择最好的提取方法,技术人员们根据模拟现场条件进行实验,试用了多种固定方法,如照相法、复印(粘取)提取法、提取实物法、制作立体模型提取法等,最后确定用照相的方法。在全黑的条件下,用微型聚光灯垂直照射进行提取,果然成功地拍摄了较清晰的指纹照片,为鉴定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指纹从木箱上提取的3枚指纹,分别编号为1、2、3;从铁锹上提取到的两枚指纹分别编号为4、5。这些指纹由于残缺变形且模糊不清,给鉴定工作带来一定困难,技术人员采取在中心部位找出1个特定特征,然后再沿纹线逐条向周围扩展、寻找特征的方法。
在1号指纹上找到9个细节特征,2号指纹上找到4个细节特征,3号指纹上找到4个细节特征,4号指纹上找到3个细节特征,5号指纹上找到5个细节特征。
进一步分析发现2号、3号指纹分别与4号、5号指纹有相似之处,可能是同两只手指所留。
在确定了现场指印稳定特征后,技术人员又将原来根据调查情况已经否定了的嫌疑对象重新捺印指纹进行比对,经过反复过滤发现,其中1个名字叫刘东向的右手食指、中指、环指指纹与现场指纹相似,但是纹线粗细差别较大。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差异?
侦查员在与现场遗留指纹同类物体上进行反复实验,终于解释了这个问题。由于手接触物体时用力的方向、大小不同,汗液分泌多少不一,形成的纹线会粗细不同。
把现场指纹和刘东向的指纹放在显微镜下观察比对,发现现场指纹1号、2号、3号分别和刘右手食指、中指、环指指纹类型相同,个别特征相符,从而有力地证实李鲜花家东北墙角木箱上的3枚指纹系刘东向所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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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是刘东向所留,但是他是不是凶手呢?
刘东向与李鲜花家相邻,刘常到李家串门,就在案发前一天,刘还到过李家,并在留有指纹的箱子另侧的躺椅上坐过,所以完全可能摸过箱子并留下指印,那么仅仅根据箱子上的指纹,不能说他就是凶手。
于是侦查员又对杀人凶器铁锹把上的4号、5号指纹进行详细检验,结果与刘东向右手中指、环指指纹特征相符,认定铁锹把上的指纹也是刘东向所留。干警们据此确认,现场指纹1号是刘东向的右手食指所留,2号、3号与4号、5号分别为刘东向的中指、环指所留,特别是4号指纹的认定证明刘东向无疑就是凶手。
在铁的证据面前,刘东向不得不交代了全部的犯罪事实。
4月30日上午10点多钟,刘东向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回家,途经李鲜花家时,看见其院门未上锁,随手推门进院,见家没人,便起盗窃歹意。刘卸下房门进入室内,从里屋拿了火柱撬开中房西北墙角的箱子,因翻动箱内物品不便,顺手摘掉右手手套扔在地上,盗走人民币200元。后又持火柱撬开东北墙角的箱子,乱翻乱找,正在此时没有走远的母女俩回来了,听到李鲜花和女儿贵双苹进了院子,刘东向惊惶失措,便躲到里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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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鲜花母女俩进屋后,看到家中箱子被撬,马上意识到家中被盗窃,于是随即到里屋查看。此时躲进里屋的刘东向眼看逃走无路、藏身无处,于是狗急跳墙,顺手操起一把铁锹向李鲜花劈砍过来。李见状扭头就跑,刘东向追至中屋,从背后一铁锹将李鲜花打倒在地,可怜无助的孩子贵双苹抱着母亲哭叫,刘此时已经杀红了眼,一不做二不休,又举起铁锹狠命地朝贵双苹劈去,将贵打死。
杀人后,刘东向翻墙出院逃回自己的家中,稍作清理又回去上班。
在这个案子中,现场指纹的发现在案件的侦破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开始由于技术人员的主观臆断使案件未能及时发现现场物证,使案件侦破停滞。
经过反思,技术人员通过现场分析,应用先进的多波段光源发现了指纹,从而使作案人认罪伏法。
为了迷惑人心,为这不幸的母女送葬的那天,刘东向也前去吊唁,还煞有介事地掉了泪。他自以为这样做非常巧妙,殊不知,鳄鱼的眼泪还没有擦干,铮亮的手铐就上了他的双手。
1997年年底,刘东向被押赴刑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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