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生在深圳某处公交车站台的女子强硬阻止男子吸烟的事,引发了广泛关注,网友议论纷纷。
而浏览各个内容的留言区,我发现舆论呈现两极化的状况,主要是针对女子的,有人支持女子,有人谴责女子。
支持女子的,是站在深圳禁烟条例的视角看。谴责女子的,是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视角看。
那么,女子的行为到底是应该支持呢?还是应该受到谴责?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先来大致还原一下事件经过。
![]()
根据媒体报道,事情是这样的:
在公交车站台上,男子陈某吸烟,女子王某某以语言劝阻,陈某以不是在公共场所为由拒绝,女子当时手中拿着一杯饮料,于是连杯子扔出泼向陈某执烟的右手,泼湿陈某右手和裤子,饮料杯落地,陈某捡起饮料杯丢向王某某,王某某躲开,然后报警。警方调解几个小时,最终和解。
应该说,这不是什么大事儿,但是没想到这件事引发的舆论却很大。为什么会这样呢?不言而喻,但不便言说。
不过显然,在这件事情上,陈某和王某某都有错,所以女子王某某不应该被完全支持,只能支持其前半段行为,即语言劝说的行为,对于其把饮料连杯子扔向陈某的行为,是不能支持的,不仅不能支持,而且还要加以坚决反对。
为什么要坚决反对?因为这是一种攻击行为,是严重的挑衅行为,是矛盾激化的导火索,许多不起眼的小事儿酿成大悲剧,正是由这种挑衅行为诱发的。
![]()
陈某在公交站台吸烟,违反深圳规定,这是错的。不管这种错误是明知故犯,还是无知之过,总之是错的,区别在于前者不可原谅,后者可以原谅。但这不影响警方的处罚,警方处罚其吸烟,这是没问题的。据报道陈某被罚款50元。
陈某的过错,受到了法律的处罚。而王某某呢?王某某用语言劝阻陈某吸烟,这是没问题的,但是王某某拿饮料杯扔向陈某,这种行为远远超出了法律赋予的权利边界,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在公共场所这种行为可能会被定性为寻衅滋事。
据封面新闻报道,有一位名叫林斐然的律师表示,深圳控烟条例没有赋予普通市民直接控烟的权利,就是警察也不能用王某某泼饮料的方式去执法,而如果强行套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王某某确实有被拘留的可能性。
![]()
不过,这事儿最终是以调解终结的。而据红星新闻报道,这事发生在下午5点,直到晚上10点才调解成功,中间有四五个小时,去掉路上、检查、询问等时间,估计调解时间至少也得在两三个小时,可见双方拉锯之厉害。
为什么会调解几个小时?究竟是谁不想让步?我推测,这件事里,陈某会觉得自己吃亏了,有可能想要追究王某某把饮料泼在他身上的法律责任,至少也得让王某某道歉,而王某某可能不愿意。
目前,王某某出来说,陈某已经向她道歉,但是并没有说自己也向陈某道歉。而陈某没有出来发声。所以王某某有没有向陈某道歉,就不得而知了。
![]()
但是我认为,既然是调解,王某某有可能也向陈某道歉了,只是她不好意思说出来而已。我认为,陈某至少会要求王某某必须就泼饮料行为道歉,否则就不会接受调解。连道歉都没有,这就不叫调解了。
何为调解?调解就是让双方各退一步。这件事里,把陈某吸烟剥离放在一边,双方都有对对方的冒犯,而且王某某对陈某的冒犯更严重,如果陈某道歉了,而王某却不道歉,这就不叫调解了。
王某某是不是应该道歉?我认为当然应该。正如林斐然律师说的,警察执法都不能拿饮料泼人,她的行为肯定违法,只因为她的行为出于控烟的善意,所以才没有拘留她,而是进行调解,既然不处罚了,那道歉就应该是底线了。
最后我想说的是,任何人的言行都不能超越本分,否则就应该承担责任。本案里,王女士面对的是年轻的陈某,如果换作一个老年人,一气之下脑梗发作,出现住院乃至死亡的情况,她是难辞其咎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