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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法治保障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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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践悟】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党的二十大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重要论断,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安排。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全国人大及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这部高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旗帜、承载全体人民美好生活向往、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重要法典终于诞生了。这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践伟力与制度伟力的重要体现,是展现我们党生态文明制度化成果的法治宣言。它的诞生,标志着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从分散立法向体系化、现代化的历史性跨越,在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体现重大创新

生态环境法典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其编纂过程及篇章内容展现出多方面的创新。

以“生态环境法典”为名称,在环境法典中独树一帜。从世界范围看,现有相关法典名称因各国法律制度、具体国情、环境重点问题以及法典使命任务差异而各不相同。改革开放以来,受历史阶段、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和立法技术等影响,我国环境立法中存在相关概念分歧、语义不一等问题,亟须通过法典编纂加以系统解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二十大作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重大论断,这些宏大叙事都为法典名称与范畴确立了重要向度。以“生态环境法典”为名,不仅消解了现行立法中“环境”“资源”“生态”三者概念混用问题,而且大大拓展了覆盖面,使新颁布的法典能够有效适用于以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各领域。

以“适度法典化”为编纂思路,开创法典编纂新模式。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创新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将成熟的、看得准的编入生态环境法典,同时保留部分单行法,将一时还看不准、需要继续探索实践的,作出原则性规定。这一编纂特点以及法典与单行法并存的“双法源”模式,既因应了“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的编纂要求,增强法律规范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又因应更好探索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新要求,保持法典的开放性、兼容性和适应性,具有重大创新意义。

以“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开创法典内容新篇章。生态环境法典立足我国现实要求,创造性地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对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作出规定。这一框架创新,不仅从内容上有效衔接了国家“双碳”战略,从实践上推动治理从“末端治污”拓展到“源头管控”,更从国际视野上展现了中国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新图景。

彰显中国气派

生态环境法典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法治实践,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结晶,从多个维度彰显着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

高扬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旗帜,彰显生态环境法典突出的思想理论优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强调,要“形成一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魂和纲,全面体现这一重要思想的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法典编纂严格落实上述要求,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第四条规定“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第六条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等。这一系列规定内容,本身就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核心要义的法律化表达。因此,无论是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基本原则,还是篇章结构、相关制度、具体条文等,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穿生态环境法典始终。

坚持人民中心、生命至上,彰显生态环境法典鲜明的价值立场和法治温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所想、所盼、所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更为迫切。法典编纂积极适应新变化,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在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上作出了有力回应。例如,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写进法典第一条,以法条形式宣示公民环境权;增加“社会生活噪声”等治理规则,消除群众生产生活日常困扰。这些规定把“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等重要理念落到了法条上,转化为可感可触的法治叙事,大大提升了法典的民生温度。

作出世界贡献

面对全球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新型环境污染加剧等问题,中国有责任也有能力以理念创新、技术先进、具有人类关怀的生态环境法典,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建设美丽地球家园作出贡献。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贯穿法典,引领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理念深入变革。18世纪中叶以来,世界各国先后进入工业时代,社会生产力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环境问题。汲取经验教训,开辟一条兼顾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是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价值取向。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认真落实“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将“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法律化,并通过“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框架实现全链条贯通,为引领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理念和体系变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污染物治理规则编入法典,为各国应对新领域污染贡献中国经验。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污染等新污染物迅速增加,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发展的新型污染源。针对新兴环境问题,我国生态环境法典单设一个分编,对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等作出专门规定。比如,国家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运行电磁辐射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化布局,合理安排电磁辐射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电磁辐射污染等。由于新污染物污染具有扩散性等特点,对其风险管控必须加强国际合作。上述法典规定,构建起了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严密体系,为各国共同应对新污染物治理挑战提供了中国方案。

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专章,彰显大国担当。这一章节就“减缓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适应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等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提高全社会的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等等。这些规定兼顾当下与长远,统筹国内与国际,坚持减缓和适应并重,以法典形式展现了言必信行必果、把政策目标转化为法治行动的大国担当,为推动共建清洁、美丽、可持续的世界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

(作者:陈祥健,系福建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福建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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