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即代表同意接受拍摄并授权肖像声音,如不愿接受可以离开”。
2025年11月18日,00后孙永辰在上海迪士尼游玩,对“疯狂动物城”园区前的告示牌提出疑问后,得到了工作人员这样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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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示牌内容 图/受访者提供
告示牌显示,园区当日将进行拍摄活动,游客在开放时段进入该园区,可能会被拍摄,并将视为同意自己的肖像及声音在全球范围内,用于迪士尼的节目制作及商业宣传。
孙永辰对中国新闻周刊称,现场工作人员向其解释,拍摄计划无法更改,如不愿接受,可以前往其他区域游玩。
在孙永辰看来,迪士尼此举是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他认为,游客已为入园及游乐项目支付门票费用,其主要目的在于游玩与观赏,并不包含无偿授权自身肖像与声音用于商业用途。消费者的“同意”需要建立在真实、自愿、知情、明确的基础上,而非将消费者的正常游玩行为视为“默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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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辰称,告示牌经常会被出去的人流遮挡 图/受访者提供
沟通未果后,孙永辰向游客服务中心投诉。他称虽收到回电,但围绕肖像权等核心问题未获明确回应。一个多月后,他将迪士尼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告示构成无效格式条款。目前案件已于今年3月和4月两次开庭审理,尚未宣判。
围绕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广东祈福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锐对中国新闻周刊分析指出,本案中,游客购票入园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其目的为游乐消费,并不包含肖像权让渡。若园方只是以告示牌告知游客,并未在入园券等书面文件对此作出明确提示说明,可能剥夺了游客对肖像享有的排他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以显著方式提示对方注意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高锐还表示,如果迪士尼只是以消费者看过告示牌后“不表示反对”,就视为同意授予肖像权,还可能涉及转嫁侵权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交易习惯的情形下,“沉默”才被视为表达内心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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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门口摆放的告示牌 图/受访者提供
类似的拍摄与授权规则,并不只存在于主题乐园。在演唱会、综艺录制、商业街区乃至商场监控等场景中,“可能被拍摄”的提示已较为普遍。但提示的存在,是否就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授权成立?
北京市中伦文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不同场景下,消费者或观众的法律属性并不相同。以游乐园为例,消费者以娱乐消费为目的进入场所,并非以参与拍摄为核心行为,其肖像与声音的使用,应当遵循“明示、有限授权、可拒绝且不捆绑核心服务”的原则,否则可能构成权利的不当让渡。
而综艺录制或演出现场,观众进入公开演出空间,对“可能被拍摄”具有合理预期,相关影像多用于节目播出或新闻传播,通常不涉及独立商业代言或广告使用,因此更多被纳入合理使用或有限范围内的默示同意框架。
刘嘉曾以观众身份参与综艺节目录制,她表示,在实践中,较为审慎的做法通常包括:在购票页面及入场口进行显著提示,明确“活动将拍摄,画面可能用于播出或宣传”;对VIP区域或可能被特写的观众,入场前通过扫码方式取得明确授权并限定使用范围;对普通观众则进行面部模糊处理,仅保留现场氛围;同时避免使用全球性、永久性授权,通常限定为单次活动或1年期限内使用。
当镜头对准他人,始终绕不开“边界”问题。在更广泛的公共空间中,问题同样存在。除明确告知外,近年来舆论持续关注一种更模糊的情形:未经同意的“随手拍”进入短视频或直播画面,并被进一步用于引流或商业变现。
有网友反映,在商场、健身房甚至泳池等场景中,自己毫不知情地被纳入直播画面。尽管部分拍摄者以“公共场所”为由解释,但这无法平息争议。“我的脸,到底是不是我做主?”
高锐表示,在公共场所进行拍摄,并不当然免责。侵权与否,关键在于拍摄目的、使用方式及是否超出合理范围。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并非绝对,其规则核心在于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民法典框架下,认定侵权通常需同时满足:未经同意、实施制作或使用公开行为,且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高锐指出,民法典所列举的合理使用、公开肖像权的情形,包括了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科学研究、新闻报道、维护公共利益等。
司法实践亦有回应。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曾公布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一家火锅店老板为招揽生意在店内进行直播,有顾客途经店内通道时,发现自己被拍摄入直播画面,两人发生争执后,该顾客将火锅店老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在未取得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肖像用于直播并公开传播,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最终,法院判决火锅店老板通过直播账号发布致歉视频,并在账号首页置顶不少于三日;同时向当事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高锐总结认为,在公共场所随手拍摄路人时,若仅作为不可识别的背景或用于个人留存、新闻报道、公共利益等非营利目的,一般不侵权;但一旦将可识别个体用于公开发布、流量运营或商业用途,即便未直接收费,也可能触及肖像权与隐私权侵权。
(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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