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冤不冤?广东,一男子应聘食品公司店长,原本面试都通过了,可面试时主动告知公司自己是乙肝小三阳携带者,直接被拒绝录用,事后男子把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定公司构成就业歧视,应该对男子进行赔偿
当时,王某在面试通过后都已经打算入职了,但体检后直接拒绝录用。理由是:我们做食品的,健康证要查乙肝两对半,你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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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觉得委屈,把公司告上法庭,他认为自己是主动告知,且肝功能、病毒指标长期稳定正常,和公司的要求并不冲突
经过法院审理,最后判断公司构成就业歧视,要书面道歉,还要赔六千多块钱,包括交通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两边听着都有道理。那到底谁对谁错?
咱们先把事实理清楚
王某应聘的是店长,岗位职责主要是管理、对接客户、协调工作,不直接参与食品加工制作。换句话说,他不是切菜、炒菜、端盘子的人。公司真正拒绝他的理由,不是因为他当下不适合干活,而是因为查出来是乙肝小三阳,不符合公司自己定的“健康证+乙肝两对半合格”这个门槛
但问题就在这。国家卫生部门早有明确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只有在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时,才被限制。比如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岗位,确实有规定。可一个门店店长,管理岗,不属于这一类
那公司拿着食品行业的招牌,一刀切地要求所有岗位都必须乙肝两对半合格,这就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换个角度说,如果王某是去应聘后厨切菜、做凉菜的岗位,公司拒绝他,可能还有依据。但店长这个位置,法律上没有禁止乙肝小三阳携带者从事。公司自己设的门槛,比国家规定的还高,那就不是食品安全的问题,而是就业歧视的问题
法院判赔六千多块,说实在的,金额不大。但这个案子的意义不在于钱,在于一个很朴素的道理:不能因为一个人有病,就把他挡在所有门外面,更何况这个病并不影响他干好店长的活
那网友担心的食品安全怎么办?说实话,这个担心不是完全没道理。很多人对乙肝的了解还停留在“传染性强、不能碰”的阶段。实际上,乙肝主要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传播,日常共餐、握手、共用办公用品都不会传染。这一点,连世界卫生组织都说得很清楚。一个店长,哪怕在食品店里工作,只要他不直接做入口食品的加工,他对顾客的食品安全风险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可普通人不一定知道这些。一听到“乙肝”,第一反应就是“离远点”。这种恐惧是真实的,公司也有压力,怕顾客知道了闹,怕其他员工有意见
但问题是,不能因为怕,就把合法合规的人挡在门外。如果真的担心,公司完全可以在岗位职责上做明确划分,管理岗和技术岗分开要求,而不是一刀切地查所有人的乙肝两对半。这不是负责,这是偷懒
只能说公司有自己的想法和难处,但确实是不合规矩。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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